政府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處理海外律師是否可以專案方式參與國安案件,申請人向法庭提出申請海外律師參與前,要先尋求行政長官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說,是為了處理潛在濫用制度的情況,例如有人不斷委任海外律師,以拖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