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回應傳媒查詢指,《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下,股東及債權人在處置程序中,承擔損失有明確順序。

發言人表示,在處置程序中,金融機構所發行的資本票據(包括核心股權資本、額外一級資本、二級資本票據)持有人,應預期按照清盤情境所享有的優先次序處理。因此,股東會首先承擔損失,其後是額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票據的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