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規定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修例涉及刑事和民事案,而一些挑戰執法機關在國安法案件搜查權力、官員行使涉及國安權力的司法覆核案亦包括在內,但一般民商事案件,牽涉國家安全因素的機會非常小。

林定國在本台節目《星期六問責》解釋,以逐案處理的方式審批每宗海外律師專案認許申請,是較好的做法,強調相關制度是本港普通法制度的獨特優勢,須與維護國家安全取得平衡,盡量保持這項優勢,他不認同以一刀切方式,全面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

修例提出審批相關申請有兩階段處理,特首初步判斷有法理基礎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後,會發出通知書,申請人可入稟法院;而法院作出決定前又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林定國解釋兩階段採用的標準不同,首階段即使申請只有一半或低於一半機會獲批,都可以過關,但要取得證明書就要有確切判斷,但他認為難以表列所有涉及國家安全風險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