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局稱當用盡行政手段 社會應討論修訂樓宇保養法規
市建局行政總監韋志成認為,當市建局已用盡一切可行的推廣途徑,都未能令業主關注樓宇維修及自主籌組定期維修保養時,社會便應該深入討論是否需要修訂樓宇保養的相關法規,包括立法要求業主為樓宇制訂周期保養維修計劃、為維修基金制定預算和供款的法定安排,以至強制驗樓的法訂要求,作為處理及減慢樓宇老化問題的最後手段。
韋志成在網誌指出,即使市建局過去多年投放大量資源推動業主進行樓宇復修,但都只屬於「推廣」和「鼓勵」性質的行政手段,市建局並無立法或執法的權力,因此當用盡推廣途徑後社會應該討論檢討法規。
韋志成又說,本港社會並無成熟的樓宇保養文化,業主普遍沒有為下一周期保養維修作好財政資源規劃和儲備,一些樓齡30年或以下較年輕的樓宇,甚至新落成樓宇,相關業主仍然欠缺「預防性維修」的意識。長此下去,當樓齡達40年時,可能會陸續出現失修現象,令樓宇老化問題持續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