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職工盟成員發起五一遊行,至今未獲批出不反對通知書。行政長官李家超認為,無論是針對五月一日的遊行抑或其他公眾活動,主辦人士需要確保符合法律要求,包括不能違反國家安全,符合公共安全及秩序,亦不能妨礙其他非參與人士的權利與自由。
他又說,主辦人士有責任確保任何公眾活動有秩序亦不違法,又指表達意見方法有很多,重申如果選擇舉行有關活動,需要符合法律等要求,主辦方要負責任。
李家超說,警務處處長在《公安條例 》下有明確責任,包括需要考慮有關因素,從而決定是否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若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或附加必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