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倘有人評估無能力守法而取消活動是負責任做法
前職工盟主席黃迺元及前幹事杜振豪早前向警方申請五一遊行,杜振豪在社交專頁宣布,黃迺元已簽紙取消遊行申請,限於《港區國安法》第63條,無法透露詳情。
警方表示,接獲一名市民通知,取消原計劃於五月一日在港島區舉行的公眾活動。發言人表示,警方有法定責任管理在公眾地方舉行的公眾遊行及集會,並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大前提下,採取適當措施,確保相關公眾活動能合法及安全有序地進行。
警方上星期五與該名市民會面,了解主辦方就有關公眾活動的安排。警方強調,公眾活動組織人必須在整個活動進行期間,確保維持良好秩序、公共安全及符合香港法例,並就活動負上法律責任,及至今日,該名市民知會警方取消五月一日的公眾活動。
發言人表示,如果有公眾活動組織人評估自己無能力遵守以上法例而取消活動,是一個負責任的做法。假如有人於五月一日繼續到港島區進行違法的公眾遊行或集會,則有機會觸犯《公安條例》下的「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警方絕不容忍任何違法行為,並且會迅速果斷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