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凌
2023-05-21T09:10:20.806Z
市场规模大到一定程度 就可以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吗?

(德国之声中文网)作为一个经典经济理论的信奉者,我们往往会把产权制度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基石。如果不能够有效保护产权,无论是物质产权还是知识产权,都无法给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以投资的信心,从而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逻辑是很简单的,所以有一句通俗的语言去形容这个关系:“有恒产者有恒心”。我上一篇文章评述中国政府在产权保护方面的不力表现,认为这意味着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DW的编辑就提出了一个疑问:既然中国政府保护产权有诸多不如人意,为什么还是有大量的外资期待进入中国市场呢?是不是就是因为中国市场足够大,大家都禁不起这个诱惑?

确实如此,他不是经济学者,但却问了一个非常有趣,且具备经济学研究价值的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中,其实已经有了一个产权保护的有效期设置。这说明,保护产权并不是越严格,越长久越好。因为一方面,保护需要成本,而被保护的知识产权,其价值随着时间的持久而衰退,所以必然存在一个时间节点,过了以后成本大于收益,不值得再去做这个事情。另外一方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味着给产权拥有者一个技术垄断的地位,它可以因此获得垄断利润,而全社会承担着这个市场最优配置被扭曲的成本。为了激励创新,我们不得不承担这个成本,但是也不是永久的。如果设置一个时限,既能够覆盖研发者的成本并给予一定的利润作为激励,也能够防止整个社会承担的成本过于高昂,何乐而不为?这是经济权衡的结果,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有一个最优化设置保护时限的问题。

市场规模决定保护期期限和质量

如果能够理解了上述理论逻辑,我们或许可以发现:一个市场规模的大小,其实是可以影响这个保护期限,或者说保护质量的。

比如在中国这样一个14亿人的超大规模市场里面,要保护一个商标不被盗用,其成本当然会远远高于在新加坡这样一个小城市经济体。这个成本的提高甚至是超过人口比例的。所以保护时间越短越好。而另外一方面,超大市场对厂商来讲,其收益也是超大的。一般来讲,厂商发明任何一个创新产品,都会有一个固定成本,只要市场足够大,分摊到每一单位的成本就越低。所以,即便中国的产权保护力度不如发达经济体,但只要市场足够大,那么对于厂商来讲,还是有激励进入的。这或许就是为什么一方面外资对中国不够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颇有微词,另外一方面都对中国市场趋之若鹜,不能一舍了之的原因所在。

不过,在现有的经典经济学里面,这个知识产权保护最优时限理论,并没有延伸到实物产权的保护制度中。经济学者仍然比较赞同德国民法典里面的绝对产权理论。这或许会在未来的社会实践中受到挑战。

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规则 能延伸到实物产权?

时间规则实物产权同样适用?

比如,中国政府对城镇住户的不动产保护就不同于德国等发达经济体,一方面中国设了一个70年的保护期,另外一方面,即便在这个保护期内,也常常为了社会总福利的需求,对私有产权边界做出调整。比如,我在前几篇文章中提及的案例,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变了底层住户和高层住户的产权相对价值。其实这样的案例在城市化过程中普遍存在,比如在城市某个位置修建一个漂亮的公园,也改变了临近公园的住户和远离公园住户的不动产相对价值。但这不是不推动城市化的理由。把不动产产权扩大到所有的实物资本之后,我们也会发现,像中国政府这样一个常常运用产业政策的政府,商家的利润会很容易受到产业政策的影响。因为产业政策是有偏向的公共政策,所以在这样的政商环境中开展市场竞争,政商关系的确非常重要,也很难处理。

于是,对中国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来讲,面对着这样一个困境:一方面产业政策能够带来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效果;另外一方面,这个短期的发展效果,影响了市场经济要求的普惠性和公平竞争,不利于长期的制度建设。对意图进入这个超大市场的外部资本来讲,同样面对一个困境:一方面大市场能够带来超大收益,另外一方面,长远来讲,政策的有偏和不确定性带来风险,不利于长期的投资和增长。

沈凌,德国波恩大学经济学博士,现执教于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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