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社6月25日电】据相关人士25日透露,围绕防卫装备品的出口规则,日本政府曾向执政党方面说明称,若使用目的属于现行制度规定的“警戒”等非战斗的5个领域,即便搭载了有杀伤能力的武器也能出口。以前解释称,除共同开发和生产的情况外不能出口,但此番则判断并无明文禁止规定,可以出口。在自民、公明两党的工作人员磋商中,政府提出了搭载机关炮的陆上自卫队“侦察警戒车”和海上自卫队的扫雷舰等。

防卫相滨田靖一在记者会上称,规定出口规则的“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和运用指针没有提及能否出口有杀伤能力的武器,仅表示对实际出口“将个别作出判断”。据分析,政府在不向国民说明的情况下试图暗中更改解释。

执政党围绕修改出口规则进行了讨论,允许出口的范围有扩大的可能性。政府有必要明确,按现在的制度判断能出口何种装备。

执政党相关人士称,政府迄今在讨论修改国家安全保障战略的去年11月执政党磋商等场合说明称,以杀伤人员、破坏物品为目的的武器转移“在现行的运用指针上,仅限共同开发和生产”。

今年4月,围绕修改出口规则的执政党磋商启动。在5月的会议上,关于允许向与日本有安保合作的国家出口的灾难救援、运输、警戒、监视、扫雷这5个领域,政府说明称搭载机关炮的侦察警戒车、运输舰、扫雷舰也能出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