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因查册車牌案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及罰款,她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頒下判辭,認為上訴人關於申請證明書的用途的陳述,不屬於虛假陳述,5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上訴人的各項定罪。

終院判詞指出,鑑於申請表格上訂明廣泛整體申請的用途,即「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因此其細分類別「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必須被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與交通或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終院認為,沒有明確理由限制該類別為申請者本人使用車輛作交通或運輸相關的事宜。

判詞指出,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認為上訴人關於申請證明書的用途的陳述不屬於虛假陳述。

終院認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詞既不清晰也不明確。考慮到媒體及新聞機構申請及獲發證明書的數量,作為記者的上訴人很可能誠實地錯誤相信其新聞用途包括在「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