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早前落案起訴香港郵政一名時任助理總經理公職人員行為不當,涉嫌招標重建網上平台時隱瞞利益衝突,使他表姐夫婦經營的外判商獲判授價值約420萬元的合約。涉案夫婦今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違反《盜竊罪條例》,分別判囚8個月和6個月,各判緩刑兩年。

兩人分別為泰美商業科技有限公司前營運總裁和股東兼行政總裁,暫委法官周燕珠判刑時,批評兩名被告以欺騙手段投標,罪行性質嚴重,但考慮到兩人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判處緩刑。

案情透露,香港郵政在2017年6月為「重建香港郵政網上購物平台」項目進行招標,同年9月底將項目判授予泰美,招標工作由香港郵政一名時任助理總經理,招標規格規定,執行項目的團隊應最少有6名具備特定資歷及經驗的成員,否則投標者將不獲考慮,但夫婦連同連同其他人士在招標過程中向香港郵政訛稱,女被告的一名校友、及泰美生意夥伴的兩名僱員是執行項目的團隊成員,並虛報該三名人士和男被告的相關工作經驗。

廉署接獲投訴展開調查,發現兩名被告因泰美未能符合招標規格,提供具備特定資歷及經驗的成員,要求該3名人士協助湊數,但3人從未受僱於泰美,亦從沒參與該項目,男被告則在2017年7月中才加入,以前並無處理泰美的項目。

廉署認為,如果香港郵政知道泰美執行團隊在資歷及經驗方面的資料虛假,不會將該項目合約判授,也不會在扣減延期完成合約罰款後,向泰美支付共約29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