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中綫紅磡站事件中,承建商承認嚴重偏離批准圖則,判罰款4萬元。屋宇署表示,與律政司正研究判刑,考慮應否就判決結果上訴。

屋宇署表示,留意到有評論質疑有關個案。發言人說,署方於2020年5月根據《建築物條例》提出檢控,於檢控過程中,經律政司考慮案情及相關證據後,為爭取最大機會成功入罪,署方今年6月修訂控罪,但有關案情及針對的事實基礎沒有改變,兩項罪行的嚴重性相若,最高刑罰同樣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不存在修訂後的控罪較原有控罪為輕。

原有控罪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 (2A) (a) (ii)條,即工程物料未有按規定使用;修訂控罪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 (2A) (b),即嚴重偏離建築圖則。

屋宇署又表示,將會繼續根《建築物條例》,轉介有關個案予承建商紀律委員會,展開紀律處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