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1名被告疑對親屬犯妨害性自主罪遭檢警通緝,台北地檢署日前緝捕到案並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這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法施行後,北檢所發出第1件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法2月8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第3章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專章,並於7月1日正式生效。

北檢獲報,1名被告涉對親屬犯妨害性自主罪,因未到案遭通緝,警方循線緝捕到案,並移送地檢署訊問;為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安全,核發112年度犯保令字第1號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北檢表示,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條件包括,禁止被告對被害人為接觸、騷擾等行為,及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被害人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的特定距離,以及禁止其他危害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事項。

檢察官並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及法務部頒布「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立即傳真被告及被害人現居地的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性侵害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編輯:方沛清)11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