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2023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訂立政府提出的兩項上訴機制。其中一項涉及在國安法案件審訊下,控方可就審判庭作出的無罪裁決或命令提出上訴。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發言時表示,兩項上訴機制只是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沒有修訂現有刑事罪行或刑罰,亦只適用於立法修訂生效後所作出的判定、裁決或命令,不適用於立法修訂生效前作出的判定、裁決或命令,因此不會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關刑事罪和刑罰沒有追溯力的規定。他強調,新程序適用於待審和在審但仍未作裁決的案件,完全符合普通法原則,不會對被告人不公平,不影響被告既有權利,無損公平審訊和無罪推定等原則。

林定國又表示,有意見關注《國安法》上訴機制,是否令律政司可以就不斷同一案件提出上訴,直至將被告定罪為止,但他指出,如果上訴庭駁回控方上訴,除非控方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基於案件的決定涉及重大而且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者顯示曾有實質和嚴重不公情況,並獲得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給予上訴許可,否則有關刑事檢控程序就會終結,新的上訴機制不可能出現濫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