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向終院上訴得直 青年回復非法集結定罪及判勞教
一名青年涉嫌在2019年以電筒照射警員,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他其後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今早頒布書面判詞,5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其定罪及判刑,被告要進入勞教中心服刑。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案發當日有超過100人於黃大仙廣場附近聚集,3名男女以鐳射筆及電筒照射警員,被告麥永華到場從另一名男子手中接過電筒照射警員。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包括麥永華在內的4名人士共同行事,以鐳射筆及電筒照射警員,但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則裁定麥永華是單獨行事,不排除他是出於貪玩才接過電筒使用。
針對案發時包括被告麥永華在內的4名人士,在黃大仙廣場附近梯級以鐳射筆及電筒照射警員的行為,5名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及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均錯誤地採取過於狹隘的處理方式,把考慮範圍局限於梯級作出的照射行為。
法官林文瀚指出,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以不能確定麥永華與另外3人集結,共同行事為由撤銷定罪,林文瀚認為被告是否參與非法集結才是重要的控罪元素,分析非法集結罪時,應該先確定非法集結是否存在,再處理事發時被告是否參與非法集結。由於本案中被告是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故已能滿足「集結在一起」的控罪元素,林文瀚認為,即使只考慮當日在梯級上有3人一起以鐳射筆及電筒照射警員,已足以構成非法集結。
終審法院同意原審裁判官莫子聰的裁斷,指被告的行為確實構成參與非法集結,即使被告歸還電筒後離開現場,也不會改變他已犯下非法集結罪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