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後參與衝突8人被控 7人暴動罪成1人脫罪
政府2019年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法例實施翌日多區發生大規模衝突,灣仔一帶有人投擲物品及拆磚搬磚等,8名男女經審訊後,其中7人被裁定暴動罪成,1人罪名不成立,法庭將案押後至下月16日聽取求情,下月26日判刑,7名罪成被告還押候判。
8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以及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範圍參與暴動。年齡介乎16至34歲,分別報稱學生、文員及設計師的7名被告被裁定罪成,餘下1名20歲學生罪名不成立。
法庭指,罪名不成立的被告被捕時穿黑衣黑褲、雨衣、攜雨傘及戴口罩,當時已經由機動部隊警員制服,但控方沒有任何證供去指出被告是如何被制服,拘捕警員亦不知道制服高的機動部隊隊員是否首名接觸者。
至於被告為何被警員命令伏在地上,亦沒有相關證供,故不能肯定有否參與暴動,雖然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控罪,所以裁定暴動及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
法庭認為,其餘7名被告由被目擊、截停和控制都在暴動範圍內,雖然不能肯定他們何時到達現場,但警方與示威者在現場已對峙一段時間,當中有被告肯定是暴動時,留在現場及靠近警方的示威者,由於走避不及而被制服,加上各人穿黑色衣物及有人攜有防毒面具等裝備,排除各人只是無辜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