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指领导队伍非游行「组织者」黎智英等四人获「技术性」减刑最多半年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和六名民主派前立法会议员,就年前被裁定组织及参与四年前一次未经批准集结罪成的判刑和刑期提出上诉,上诉庭今(14日)早裁定,「流水式」集会亦属游行,但拉横额和走在队伍前排不足以构成组织集会罪,撤销被告的「组织」罪名,黎等四人刑期缩短 3至6个月;但有关「参与」集会的定罪上诉则被驳回,维持原判,相关刑期不变。不过,由於所有人已服满相关刑期或缓刑期限已过,缩短刑期对上诉人并无实益。
上诉人除黎智英外,其馀的都是前立法会议员,分别是民主党创党主席兼资深大律师李柱铭丶工党前正副主席李卓人和何秀兰丶社会民主连线创党副主席梁国雄丶民主党前主席何俊仁律师,以及公民党成员的大律师吴霭仪。他们被控组织及参与民间人权阵线发起丶於 2019年8月18日由维多利亚公园至中环的游行,2021年4月获判缓刑及入狱 8至18个月不等。
在今日的裁决中,三名上诉庭法官主要基於英国一宗1950年代的诉讼个案作基础,指集结(主要指集会丶游行等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对集结有一定责任,包括主动地采取行动去计划丶安排或管理集结,但现时的案情缺乏相关证据,单凭七名上诉人出现在游行队伍的前排位置丶拉横额或在参加者抵达中环的终点时让群众散去,并非是现实或合适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是「组织者」,故裁定七名上诉人就「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的定罪上诉得直,撤销其定罪。
至於「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控罪,上诉庭认为,七名上诉人明知该集会属未经批准,当时亦没有就当局的否决提请司法覆核,而上诉人以参加者只是进入维园後便离开属「流水式」集会的辩解,上诉庭予以否定,认同原讼庭指这是绕过罪名的说词,维持七人的参与罪名成立。
综合上诉庭裁定,黎智英丶李卓人丶何秀兰及梁国雄四人的刑期缩减至入狱 5至 12个月;而原获缓刑两年的三名法律界人士李柱铭丶吴霭仪及何俊仁,因缓刑期限已过,上诉庭未有处理原审判刑。
上诉人或港府均可就上诉庭的裁决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人之一的吴霭仪在离开法院时表示,未决定下一步行动,需与律师研究判词,现阶段不宜作评论。日前被拍摄到狱中情况的黎智英,今早未有到庭,而李卓人和何俊仁则由惩教署押解到庭听取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