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承認違反《香港國安法》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理大學生呂世瑜,因案件被界定為「情節嚴重」,受國安法最低刑期限制,早前在區域法院被判監5年,未能因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呂世瑜就刑期上訴被駁回,之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日頒下判辭,一致駁回他的上訴。

案件本月9日在終院審理,圍繞國安法分裂國家罪中有關「情節嚴重」者,須判處5至10年監禁的刑期限制是否強制。上訴一方認為,刑期的分級並非「一刀切」,而且被告認罪求情卻不獲減刑會造成不公,法官仍可考慮被告認罪等求情,最終刑期可低於5年;律政司一方就指,國安法第33條有關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文,不包括認罪,被告不應獲減刑;又以謀殺罪須判終身監禁為例,指強制性刑罰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

呂世瑜承認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原審法官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原本可扣減三分一刑期,但國安法列明情節嚴重,須判監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