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裁决确立同性伴侣地位 港府两年内须订方案保权利 料将续起争议
在不承认同性婚姻的香港,其最高级别的法院裁决所示,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港府须在两年内订定保障同性伴侣权利的方案。不过,裁决未就同性伴侣的权利保障范围作出规定,不同立场人士已就范围大小作出争议,资深大律稍汤家骅明言,香港资源有限,法律诠释空间又大,问题不易解决。
裁决源於仍因民主派「35+初选案」而还柙候审的岑子杰,不满他在美国的同性婚姻在港不受承认而提出诉讼,经在两个下级法院争取承认海外同性婚姻败诉後,向俨如英国枢密院的香港终审法院(简称终院)提出终极司法覆核,终院昨(5日)天颁下判词,裁定他部分胜诉,获争取平权的婚姻平权协会形容为香港社会的重要胜利,促请港府积极与持份者沟通,尽快制定健全制度,承认同性伴侣的法律地位。
由五位法官组成的终审庭以3比2裁定,港府未能为同性伴侣提供婚姻以外的替代途径,未履行积极责任以确保同性关系及其权利获法律承认属於违宪,亦有违《香港人权法案》所保障的权利。有关命令暂缓两年生效,即当局有两年时间以确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和适当权利。至於岑子杰在同一司法覆核中挑战香港不承认同性婚姻和不承认外地同性婚姻属於违宪,则被终院五位法官一致驳回。
法庭正反争论
认同岑指同性伴侣权利不获法律地位属违宪的常任法官李义丶霍兆刚及来自澳洲的非常任法官祈显义在判辞中指出,法律上不获认可对同性伴侣带有歧视意味,亦可能造成实际困难,例如不能参与同性伴侣的医疗决定和财产分配,若为同性伴侣设立法律框架,将有助法庭解决争议。此外,法律上不承认同性伴侣关系,亦可能对他们的私生活以致个人尊严构成任意干涉,有违人权法案的私生活权利。判辞又提到,外国的民事结合可以是一个替代途径。
而反对岑上诉理据的终院首席法官兼国安法指定法官张举能和常任法官林文瀚则认为,香港宪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并不认可同性婚姻,岑争取法院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等同「走後门」争取同性婚姻,必然不可能成立。张官又说,《欧洲人权公约》谈及尊重私生活的条文,故国家有积极义务保障人民权利,与着重「防止干预」的香港人权法案不同,港府没有立法的「积极义务」,故此,香港欠缺同性伴侣的法律框架,并无干预他们的私生活,亦不属违宪。
不过,终院裁决未就同性伴侣应受保障的「核心权利」订定范围,大律师马亚山昨在婚姻平权协会的记者会上指出,这给予港府很大酌情空间,因为替代途径可以是同性婚姻合法化,亦可以是民事结合,但若港府要求同性伴侣先在海外结婚才获认可,便不符判决。他估计,同性伴侣日後可能获继承财产丶领养及生育子女等权利,更可受《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保障,期望港府深思终院所指的核心权利是甚么,并参考其他国家的范例去保障同性伴侣的权利。
学者孙耀东 :裁决有助提升香港竞争力
出席同一记者会的中文大学性别研究课程助理教授孙耀东认为,裁决对香港及亚洲的性小众平权是很重要的一步,他更指出,判决除惠及同性伴侣外,对香港的商业运作及与其地地区竞争等都有重要影响,例如公司聘用海外雇员来港工作时,对方或会考虑香港法例能否保障同性伴侣。
与同性伴侣交往七年的Travis亦现身记者会,表示裁决令他有一刻畅想长居香港。
相反,不少建制派议员对裁决表示忧虑,担心会破坏「全社会家庭价值」和争夺社会资源。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今早亦在电台节目指出,判辞没有提及有关框架须涵盖那些层面才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和令法庭满意,而不同的政府服务可能对同性伴侣有不同中间方案,当局在界定时将面对不少困难。他举例指,香港住屋资源最为匮乏,同性伴侣是否应该享有不同於单身人士的对待?落实时,申请人须先在海外结婚抑或自称是伴侣便可申请资助房屋等等问题,均须小心界定。
此外,汤指出,香港人权法案有空间容许当局因应社会背景和历史文化等因素作出不同演绎,争议空间大,实在不易解决,若有人不满港府日後订定的框架而提出诉讼,届时又会触发新的司法覆核。
香港在同性平权方面并不前卫,翻查公开资料,不同人士在过去十年藉诉讼取得些少胜利,包括《婚姻条例》中的“女方”须包括已接受手术的变性人;当局只承认完成全套性别肯定手术的标准对跨性别人士造成不相称的侵害,须作检讨;海外民事结合同性伴侣可享公务员配偶福利及合併评税;房屋政策把同性伴侣排除于家庭成员之外属歧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