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救濟協定」在南京簽字,由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劉師舜(左)和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右2)代表簽署。(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美救濟協定」在南京簽字,由我國外交部政務次長劉師舜(左)和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右2)代表簽署。(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網站)1947年(民國36年)10月27日:國民政府和美國政府在南京簽訂「中美救濟協定」。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百廢待舉,美國提出「馬歇爾計畫」,援助受到戰爭破壞的國家。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美國和國民政府先於1947年簽訂「中美救濟協定」,隔年,美國再通過「1948年援華法案」,並於同年簽訂「中美經濟協助協定」,提供國民政府糧食、肥料、衣物、醫藥及軍事用品等,作為救濟物資,也成為國共內戰時國民政府主要的資金來源。

隨著國民政府遷台、韓戰爆發,美國轉而將援助挹注台灣,除了民生與軍事物資之外,也協助台灣的基礎建設,如石門水庫、中橫公路等,對我國經濟穩定發展帶來極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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