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前年裁定兩宗暴動案,共13名被告無罪釋放,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後,案件發還重審,包括社工陳虹秀在內4名在港被告的無罪裁決遭撤銷。陳虹秀提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被上訴庭3名法官拒絕申請。

上訴庭在判案書指出,不認為陳虹秀一方提出的問題涉及任何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至於陳虹秀提出,上訴庭在聆訊時觀看的錄像片段沒有附於案件呈述內,有違要求,判決書指出投訴根本站不住腳,似乎是無的放矢。

上訴庭強調,其判決只涉及原審法官席前的證據、原審法官有否及應否考慮某些證據,以及原審法官的考量是否有錯,均屬事實裁斷,不涉及陳虹秀提出的法律問題,其論點並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