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修例,精簡地契續期安排。由地政總署署長在憲報刊登續期公告為地契續期,毋須與業權人簽立新地契。至於各國駐特區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代表辦事處有關房地產的地契續期,受制於獲得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批准為先決條件,如果沒有公署的批准,地契期滿後不得續期。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出席一個活動後回應有關安排時表示,駐港外交使節或特別機構在處理房地產前,向來都屬於外交層面要求,需要外交部批准。今次安排是本港所有的一般地契,透過立法簡化續期安排,對擁有物業或地契到期的一般市民和商戶,今次續期安排可提供確定性,對民生和營商環境,有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