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監管總局發文,非金融機構不得成為養老保險公司控制類股東,即持有公司股權三分一以上,或者出資額、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決權足,以對保險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控制性影響的股東。

金管總局刊發的暫行辦法指出,養老保險公司應當遵循長期性、穩定性、收益性原則,防範資金運用風險,應每季度末監測投資集中度指標;應加強資金管理,實現不同類型業務資金運用有效隔離。

辦法又指出,主業突出、管理規範的養老保險公司開業後,可申請設立省級及省級以下分支機構;養老保險公司經營養老基金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展業。

養老保險公司與第三方平台合作開展業務,應自行建設客戶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存儲並管理必要的客戶信息。未經客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相關職能交由第三方平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