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胡問鳴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胡問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胡問鳴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濫用職權涉案錢款發還遭受損失的相關單位。

經審理查明,胡問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業務合作、資產收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超過5986萬元。 他又受賄違規對民營船廠資產進行收購,對公司造成特別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