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明年5月起實施《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要經由人民銀行批准取得支付業務許可;開展業務須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為宗旨;不得從事需經批准的其他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清算業務等。

人行副行長張青松表示,有關條例的適用對象是主要提供小額便民服務的支付機構。據統計,相關機構每年交易筆數約1萬億筆、每筆平均交易金額330元人民幣。他相信,條例有助支付市場更有序和健康發展,未來將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指導支付機構落實條例規定、制定條例實施細則等。

張青松提到,隨著非銀行支付服務快速發展,逐步形成商業銀行提供大額對公支付服務、非銀行機構聚焦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的新格局,兩者既有競爭,亦有分工合作。他強調,會繼續防範化解風險,斷開支付機構與銀行的直接連接,進一步理清支付產業的責任邊界。

他又指,條例將推動支付機構落實降費政策,持續向實體經濟讓利,每年讓利規模介乎300億至400億元,同時穩步擴大支付領域雙向開放,服務人民幣國際化使用等。

張青松指,內地已建立出以中央銀行支付清算系統為中心,商業銀行、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等共同參與的支付清算體系,目前4000多家商業銀行、180多家支付機構,有效滿足1.6億個經營主體,和億萬名消費者的支付需求;內地個人銀行帳戶擁有率已超過95%,高於中高收入經濟體的平均水平,移動支付普及率達86%,位居全球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