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问《给十九岁的我》争议:世代、权益、教育和纪录片伦理
「一部纪录片的程序及拍摄伦理引发全港讨论,纪录过程中哪些环节不应忽视?如何进入学生的世界,互相理解?」
端传媒记者 张书玮 实习生 Russell 实习生 郭梓谦
香港纪录片《给十九岁的我》(下文简称《给》)公映不到一周(2月2日首映)后,陷入伦理争议。《给》由英华女校委约校友张婉婷摄制,纪录六位千禧年诞生的女校同学十年间成长经历,2022年8月在电影节首映之后屡获好评,今年初有评论文章质疑纪录片中细节似乎涉及拍摄伦理,引起舆论关注。其后有片中受访学生亲撰长文,细述拍摄遭遇,受访者的正当权益被学校及拍摄团队漠视等现象令讨论急速升温。香港单车运动员李慧诗亦公开指个人受访片段未被真实告知拍摄用途,学校及《给》导演张婉婷先后回应,于2月5日下午决定全面暂停影片公映。
争议成为香港本地大型公共事件,从学生阿聆的万言字数刊登之后,网路反应激烈。有纪录片工作者发表看法,有曾经喜欢这部纪录片的观众感到内疚和痛心,也有英华女校校友坦承心中复杂的情绪。也有一部分言论转为对张婉婷个人的愤怒,集合了从职业操守,专业伦理规范,到世代观念,甚至政治立场等多个维度的质疑。《给》也成为少数因伦理问题引起大规模争议而腰斩放映的香港纪录片,也是Covid-19疫情爆发后,香港第一套以非疫情缘由腰斩放映的电影。端传媒尝试梳理并说明电影争议的缘起,梳理拍摄过程中的不当,也访问了数位专业人士讨论事件中相关的伦理与法理问题。
问一:《给》的拍摄及放映过程中,争议如何浮出水面?
《给十九岁的我》最初欲纪录英华女校搬迁校舍期间六位学生六年经历,由2011年起开始筹备,校舍未能按时竣工后延迟到2021年大致完成,历时十年。电影先于2022年8月21日及25日香港国际电影节内首映,9月起以包场或特别场形式有限放映,2023年2月2日正式上映。
影片除追踪该校六位同学在英华校舍变迁阶段的成长故事,还涉及受访学生及校方对2012年反国教示威、2014年雨伞运动的看法,2019年香港反修例事件也以同学们的成长背景在纪录片中作交待。电影放映早期曾受到好评。2023年1月,《给》获选为第29届香港电影评论学会大奖2022年度最佳电影。
1月26日,曾任记者及杂志编辑的吴芷宁于社交平台撰文,题名〈好睇,但就系有啲唔舒服〉。文章引发热议,吴芷宁指“在不同安排上,导演的口吻和态度都令人颇不舒服”,并批导演以旁白现身过于直白,自身情绪、判断过多或有违纪录片伦理。
此外,吴亦在影评中质疑摄制团队是否尊重了受访对象的权利,一指受访女生在首映之前未有看过 final cut,“第一次看的那天还要对外分享”,批“不向红线妥协,不为学校修饰,跟愿不愿意了解聆听几个受访少年的顾虑和状态,再考虑是否体谅调整,应该有本质上的差别。”网民由此对《给》拍摄手法和呈现方式上的讨论和质疑,文章也引发舆论对纪录片伦理问题的关注。
1月27日,香港政府新闻处发稿宣布成立“推广香港新优势专责小组”,导演张婉婷列名在内,而因新闻稿中要求“讲好香港故事”,一度引发网民的批判,指张“奶共”,31日据《娱壹》访问,张回应指不会去做“唱好故事”的事,称故事不会因为“唱”就会好,今次加入是为了代表业界观望政府“可唔可以出钱帮电影界,做一啲『新优势』出嚟。”(可不可以出钱帮电影界做一个新优势出来)
2月4日夜晚,香港媒体《明周文化》独家刊登英华女校纪录片《给十九岁的我》片中学生之一阿聆的自白,指自己曾多次拒绝公映,质疑纪录片拍摄过程和导演处理方式中存在问题,并指曾多次就个人资料授权问题与英华女校校方交涉未果。同时,另一位受访者阿佘也向《明周文化》回应并佐证,《给》片拍摄时,学校及拍摄团队未有尊重学生意愿。
据阿聆于《明周》发布的自述,她首先质疑了《给》面向公众公映的正当性,表示其“由始至终都不同意《给》以任何形式进行公开放映,亦在知情后尽最大努力清晰反映予校方和张导演”。她认为,当年在校内见证拍摄过程的学生、乃至校友和拍摄对象本人对放映的理解一直为“校内放映/筹款用途”,因此未有公映的心理准备。
文中亦提到在知晓公映安排后,她曾多次与校方交涉无果,校方拿出受访者父母在2012年签署的“同意书”相胁指“继续阻止的话有机会有法律责任”。惟她本人直至去年才知晓同意书的内容。阿聆质疑校方对学生私隐过于粗疏,也并未尊重学生意见。
对于导演张婉婷,文中则指其有以剧情片手法处理纪录片之嫌,质疑采访“是否有足够深度去赋予导演对我们的行为做出公开评论的权力”,亦提到摄影团队的提问有时是令人“难以招架,听着也觉得难受的。”
另一位受访者阿佘亦表示曾就公映问题与英华校方发生过矛盾,她提及纪录片中吸烟镜头本属偷拍,片中参加广告拍摄实为导演张婉婷邀请等细节,惟最终认为公映已成定局因而接受合作。
两篇报导刊出后舆论愤慨,明报伺服器一度无法负荷点阅流量而故障。2月5日凌晨《明周文化》再刊登英华女校校方及前校长李石玉如回应,文中指可惜当事人未能及早告知情形,否则“不会发生这样的事”。2月5日下午,香港单车运动员李慧诗在社交平台发布文章直陈“气在心头”,指自己在《给》片中的受访片段未被告知用途,曾谘询过体院PR,获悉片段为张婉婷所有,公映后难以追究。李慧诗表明自己不会看这部电影,也“不鼓励”其他人看。
明周系列报道刊出后,有关《给》中纪录片伦理的舆论争议进一步扩大,有不少网民呼吁暂缓观影或杯葛《给》片,亦有网民对受访女生的遭遇表示同情,“应该联络律师申请禁制令禁止公映”,“本来想睇,感恩冇睇到,班后生女应该好难受,希望快啲落画封存,唔好再伤害佢哋。”(本来想看,幸好还没有看到,这些女生应该好难受,希望快点落画封存,不要再伤害她)
香港百老汇院线及英皇院线于2月5日下午先后宣布暂停旗下戏院的《给》片放映场次,当日下午导演张婉婷于黄埔谢票时提出,就事件与校方讨论,共同决定2月6日起电影暂停放映,“人比电影重要”。电影停映前累积票房超过一千万港币。
2月6日,又一位片中学生江冰滢在社交平台发文,指拍摄团队当时宣传除自己以外所有同学均已签署同意书,自己未想太多也签署。拍摄团队未能交代事件来龙去脉,令她以为整件事非常顺利。同日下午,香港体育记者协会发表声明,文中对张婉婷采访李慧诗手法未申领大会采访证“感到遗憾”,认为该举动或会影响本地记者参与国际赛事申办手续。2月6日教育局回应传媒,知悉学校已启动危机处理程序跟进事件,将支援受事件影响的师生。当日晚,香港私隐专员公署发布新闻稿,表示关注事件,且已主动联络学校,了解详情。公署呼吁,任何人士如怀疑其个人资料私隐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证据,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诉。
香港国际电影节公关回应端传媒,指每年都会从世界各地电影发行商和出品方邀请过百部已经完成的作品于香港国际电影节放映,有关这些电影的制作,及电影节以外的放映事宜,均不作评论。截稿前,香港电影评论学会未回应相关查询。
问二:《给》片中涉及的授权问题,是否签署同意书之后即已完成?
《明周文化》在涉及《给》片之报导中刊登出一张名为“英华女学校——学校重建计划——纪录片拍摄事宜同意书”的文件(如图),这份同意书在事件中被当成受访者学生同意并接受拍摄事宜的“授权”。端传媒向法律关注团体“法梦”成员、青年法律学者“肠”(笔名)查询,这样一封“同意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注:同意书原图解像度有限,为清晰呈现本图按原图原样后制)
“肠”表示,根据《香港合约法》基本原则,合约双方都要有付出/代价(consideration),才可以构成合约。付出(或代价)对其中一方可能是金钱(酬劳),可能是服务,双方有此代价交换,合约才会成立。只确定单方面付出的“合约”,于合约法内不构成效力。相关报导中公布出的同意书中,学生属无偿跟拍,因无酬劳,所以双方的协议不具备合约的约制力。
即便撇除合约法内的效力,“肠”认为,事件还涉及其他法律要素,比如“资料当事人”对个人资料的自主权。2016年,欧盟成功为“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立法(或称之为“删除权”),提倡资料当事人有权要求删除被不当使用的个人资料。香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订立于1996年,写法相对比较落后,但一般大致会跟随欧盟私隐法下相称性和公平性等相关基本原则。在香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内,个人资料指可以令人辨认到资料当事人身份的资料,《给》片使用的访问片段影像绝对属于此类。
《条例》下的“第1个人资料保障原则”规定,收集个人资料需要有合法目的,合法功能,合法用处;其次,收集资料应为合理所需,不可以过量(或必须与所用目的相称);第三,收集过程要公平。尽管法例一般并无要求先有当事人同意,方可收集其个人资料,但当事人潜在或实际上的反对,仍可能会影响资料收集手法的整体公平性。尤其是,收集资料者除了需要具体地向当事人说明资料将用于的目的外,更有法律责任进一步解释收集是否必须或自愿、当事人可否拒绝、拒绝的后果为何和是否有权其后要求查阅已被收集的资料等。
2012年的同意书并无提供上述法定要求的资讯,而且无论如何,即使资料当事人未成年或本人未必完全理解有关内容,仍有权获直接告知相关讯息,而非由父母代为接收了事。学生(无论本人是否理解)有权获告知是否可以拒绝资料收集。未成年人的私人片段,比如恋爱片段,男友的出镜,都涉及收集资料是否过量。
在拍摄初期,学生被告知拍摄纪录片用途为校内放映,后改为公映。“第3个人资料保障原则”规定,当资料的收集/使用目的改变时,必须得到一个资料当事人明确、额外的“订明同意”。资料当事人完全有权以书面方式撤回该等“订明同意”,同意撤回之后,资料使用者必须停止使用个人资料(尽管同意撤回前进行的行为不受影响)。学生反对公开放映,有权拒绝资料的新用途,学校及制作方应该遵从。当事人可以个人资料不当使用追讨赔偿,也可通过禁制令限制影片公开。
问三:有观众指纪录片中双方的沟通方式令人不适,为何拍摄者与学生不能沟通?
中学署任校长蔡芷筠日常工作会接触大量年轻人,亲睹学生们在各种不同社会氛围下的状况。她看过《给》片之后最大感受是,电影叙事在用一种成年人的角度,设置框架,然后在其中去理解年轻人。在纪录片中,镜头与旁白所叙述的“情窦初开”“追星”或者“反叛”,都将年轻人的生命历程平板化了。譬如所谓追星的内容,不是关于同学切身追星的行动或者言谈,而是选出一张照片,让同学指认是否喜欢相中的偶像。这种设计出的场景,并没有真实呈现同学们“追星”的一面,只是实现了某种框架的印象。
纪录片之所以最后演变成为一场争议,因为拍摄者未能好好花功夫去聆听同学的需要。只要同学流露出不想拍的情绪,导演首先就认定是同学的“反叛期”,而不去搞清楚同学不满的地方到底是什么,或许应先搞清楚同学的想法,再适度调整拍摄角度。因为这种先入为主的看法,阻碍了双方的了解,也没有建立足够的信任。
蔡芷筠以日本导演小川绅介为例,小川早期拍学运纪录片,后推出三里冢系列作品。他发现自己并不了解农民的生活,于是和团队一起住进山形县牧野村,自己将导演身份放下,同农民一起耕田一起生活,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双方建立了非常独特的关系。所以在纪录片中,大家可以见到拍摄团队与农民之间的对话,这种信任关系不是去谈一两次话就可以建立。
有一段时间,蔡芷筠觉得艺术很重要,便每个星期都带学生看展览,学生们并不习惯。她后来改为同学生一起打球,有时在运动中受伤,学生们觉得内疚,互相多了谈话,于是慢慢开始了解对方的真实想法。这种了解的过程需要放下自己,剧情片导演或者可以指挥整个团队,可以决定演员的每一句对白。但纪录片中活生生的人物是不可能被摆布的。如不放下,就难以建立了解及信任。
如今事件造成学生的创伤,她们是否会平复,是否会谅解,拍摄团队恐怕也不能心急去盼望对方原谅。而教育工作者,应认真聆听学生的困难。蔡芷筠也曾在教会女校读书,她指学校的气氛,帮学生建立归属感和向心力,师生之间会营造出家人的连系。同时,也令到学生很难拒绝。学生感受到老师的爱及温暖,可能因此也会答应许多学校及老师的要求,但多少也会因此压制了个人的想法。事件中的学生要花如此长时间,才令自己的声音被听到。学校和老师未必是操控狂,教育工作者或在大量人事应对中心急失去耐性,将学生的需要摆到次要的位置。阿聆的发言或会再次提醒教育工作者,最重要的到底是什么?到底是学生重要,还是纪录片重要?希望学校在停止放映纪录片之后,可以将学生的内心摆到更重要的位置。
问四:《给》事件涉及以儿童为拍摄对象,儿童在相关事件中应该享有什么权利?
香港儿童委员委员会执行干事黄惠玉指,儿童在影像拍摄中的权益,不只电影、话剧、广告,也包括他们参与学术研究、访问、谘询等情形都值得注意。学术界相对比较有考虑,通常有伦理委员会跟进,列出详细要求及注意事项,但在香港演艺界讨论不多,也无制度制衡。通常只是依据劳工法例,而法例中只列出一些硬性规定,如法定满15岁之后才可全职工作,每日工作时限,不能影响学业等,无法照顾儿童在拍摄期间的情绪和不满,小朋友也没有适当途径发声,是否参与拍摄往往依靠家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事前帮忙签署文件,这一点很落后。
联合国儿童公约其实有给出清晰指引,让签约政府跟随。其中的重要原则,在《给》事件中我们看到并没有落实。尤其《给》并不是虚构创作,而是要呈现一种儿童的真实生活片段,但他们的声音被漠视。现在民众不应只是聚焦八卦,应认真讨论儿童在这次事件中的权益和心理健康。
对成人来说,具备法律效力的同意书是授权,但对小朋友来讲,他们未必能想像最后的完成品会怎样呈现,也未必理解“放映”或“公开放映”的分别,及可能造成的影响。拍摄者在过程中应不断征询儿童的意见,以儿童能够明白的方式来沟通,而不能依靠在中学一年级时的一次签署就当作授权,在影片公开之前应私下先让小朋友看最终剪辑版,事件当事人讲述她们第一次看全片已经是全校观看,其实这已经等于违反了相应原则。如果拍摄期间可以不断沟通,这次争议未必会发生。
有意见指“小朋友现在不喜欢,长大以后会改变看法”,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觉得小朋友幼稚不成熟。联合国儿童公约告诉大家,每一位儿童都是独立个体,他有自己的感受,有自己的权利。儿童要真正参与拍摄,就应该有权拒绝,有权决定何时停止。
事件发展至此,公众不应帮学生或学校决定如何处理。学校现需要以真诚的态度,友好的方式和氛围接触当事人,与现任校长、前任校长、导演及拍摄团队、英华师生展开有诚意的讨论,得出一个好的结果。香港也应该要讨论及引进外国一些成功的法例及处理办法,令儿童在影像拍摄中能够获得足够支援。
问五:香港本地对拍摄纪录片有没有相关训练?
曾任职香港电台电视部的林纶诗表示,在学院及传媒工作环境 (如香港电台) 时,老师及机构都分别从传媒法及伦理角度向学生/工作人员讲解受访者权益及必要性。 从传媒法角度,受访者若以个人身份接受访问,肖像权未必属制作团队。在《给》片内,每一个受访学生不是任何英华女生,不能被其他英华女生取代,即使签了同意书,若任何一方不满,要上庭的话,条款如收集目的、肖像权、时效等,都会成为辩论焦点。面对受访者,被拍摄者也必须非常明白讲述拍摄的用途和目的。
最后,制作角度来说,纪录片讲求受访者和导演的信任。法律不外乎人情,纪录片不是剧剧,不是纯綷合约原则,而是基于互信才成事。导演虽然有权决定怎样用素材表达个人观点,前提是“说明用途”及“受访者同意”,缺一不可。如果导演或者监制真的有话要说,通常采用剧剧(drama)而非纪录片(documentary)形式去带出讯息。
问六:纪录片是否应该停止拍摄个人的私人故事?如果拍摄过程中犯错,纪录片创作者应该怎样做?
导演应亮认为“停止拍摄私人故事更安全”是一种误解。否则,创作者就不要再做非虚构创作,这样才最“安全”。他在社交平台发表观点,提出所谓的非虚构作品一旦深入人物,就一定避不开伦理问题。纪录片的伦理,边界并非完全固定,有很多模糊和主观的地带,应按个案分别讨论。面对某部纪录片的伦理,要谨慎下判断,才会比较公平。而创作者需要有基本的伦理观念,并不断操练,同时做好承担各种因传播而引起风险的准备。从拍第一个镜头开始,拍摄者已经知道:纪录片不是由制作团队单方面控制的。纪录片创作者应该认同伦理风险是纪录片的一部分。
应亮提出,与拍摄对象签署同意书并不应视为唯一的标准,最关键的还是放映前,需要让人物看过将公映的版本。这是个合作、沟通和消除误解的过程,最终一起做决定:放或不放,放映范围,改并如何改等等——用社会工作的语言来讲,叫:充权。
即便公映前有共识,之后还是有机会被推翻。一旦反悔,创作者就要听从人物的意见。更何况传播是个不受百分百控制的过程,作者本人都无法全部预见各种效果(无论正负面的效果)。作者应有自觉,当拍摄者预料到可能的问题,应及时改变计划。当纪录片进入美学以外的社会工作领域,只要有影片信息、影片截图或者证人言论等证据,足够怀疑放映将造成对现实生活的伤害,应决定停止。
问七:事件发展至今,舆论如何评价当事人及其中的矛盾?
阿聆的自白公开后,香港单车运动员李慧诗亦在社交平台撰文,表示当初对张导将自己访问内容放进《给》中毫不知情,称其举动为未经授权,就连“知会”也没有;自称占电影片段十来秒,是“纪录片”中最“不知所为”的一员,更指自己何以会在电影中“存在”,相信大家心里有数。结尾更指自己不会看,亦“不鼓励你看”这部电影。
单计IG已有6.2万个赞好,逾200个留言;Facebook则收4.3万个赞好,近9,600次分享,留言超过2,400则,合共超过10万个用户,是目前针对《给》一片互动数量最高的社交帖文。
除了李慧诗的帖文,明周文化两篇自白文章下方也引来不同网民留言,不乏建议两位当事人应“尝试联络律师申请禁制令禁止公映”。本地公众人物袁弥明撰写英文信予所有电影节同奖项反映事件,引来七百多名网民赞好。有KOL撑英华女校和张婉婷,指学生不应签署同意书又反悔。部分网站留言区也有网民对阿聆展开谩骂和攻击,提出“分款不均”及“政见迫害”等观点。
张婉婷2月5日发表的“暂停公映”未能平息争执,被指为文字游戏,又网民提出不要“暂停”,要“撤回”的意见。也有人将此前张婉婷参与“推广香港新优势专责小组”新闻连系到本次事件,指责她是“蓝丝废老”。网民留言指张婉婷及学校多数回应并非真诚感到抱歉。回应的内容被评为“长辈式”发言,引发大众创伤,纷纷开始自述个人在中学时期遭遇的不快与挫折。其余曾经支持《给》一片的专页,也开始倒戈指出张导的手法有问题,如“Terry的媒体懒人堂”提到,“《给》手法背后的伦理和潜在权利问题,就让本该美好的一面镜,映出了太多伤痕。”
两篇自白发布后,连登讨论区有网民发起杯葛行动,呼吁大众不要购票观赏《给》,原本有关《给》的集中讨论帖子,也改以“罢睇,不要沦为伤害学生的帮凶”作缀,主流也以声讨张导拍摄手法之不道德。
然而《给》于6日宣布中暂停公映后,有网民发现全港院线的剩余场次都已经爆满,就连午夜场也是“Full House”,愤而指摘港人性格扭曲,而非一同罢看电影,是助纣为虐的行为;更有网民在网拍平台上发现有人以高价征求尾场戏票。
亦有网民针对《给》本身发起投票,讨论其作为纪录片的观赏性,引来超过1600人同意作品本身的观赏性,而不认同的则仅有120票。综合其他社交网站的同类型文章讨论,讨论区看法大抵与IG、Facebook等港人常用平台取向类近。
2月7日,舆情稍有缓和,区家麟,曾经率先公开指出电影不妥之处的吴芷宁,以及部分专页或网民都再发文,建议民众理性讨论,正视伤害,解决争议,也减少道德审判和人身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