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稱釋法為「畫公仔畫出腸」 無增加特首與國安委職權
【獨媒報導】港府早前提請人大常委就海外律師是否可參與《港區國安法》案件釋法,最終人大指交予由行政長官長擔任主席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決定。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形容釋法只是「畫公仔畫出腸」,沒有增加特首與國安委職權,又指本港九成半的案件都沒有聘請外援律師,「唔通嗰啲案會變做冤案?唔係呀嘛。」
今次人大釋法涉及《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第47條表明,香港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該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而經釋法後的第14條,國安委被人大常委會加上「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組織及個人,都不得干涉國安委的工作,應當尊重並執行國安委的決定」的意思。
譚惠珠今早接受港台《千禧年代》訪問,多次形容人大釋法只是「畫公仔畫出腸」,解釋如何使用《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履行其原有職權,沒有改變或增加特首與國安委的職權。她又形容,釋法說明了第14條及47條「兩個齒輪」如何磨合運作,「呢點其實字裡行間已有㗎,但冇咁清晰分析晒俾大家聽。」
稱釋法說明國安委可自行處理問題
譚惠珠亦坦言今次人大釋法未有回答海外律師是否可參與《國安法》案件的問題,即使第63條有間接提及律師須具備的操守,但亦未有著墨,強調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原意是將管理權及處理責任交予國安委,「今次釋法就係話俾我哋聽,國安委可以自己處理呢件事、香港可以自己處理呢件事。」
被問到行政長官於一宗案件的決定,會否適用於日後其他案件。譚惠珠起初指是兩件事,每一張證明書只是回應一宗案件的問題,但及後稱如涉及「政策」問題,行政長官及國安委是有權作出禁止決定,並調不是針對某宗案件或某位律師,而是要看大原則,即不具有本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參與國安案件。
譚:表明禁用海外律師無壞
她又認為假如國安委明確表明禁用海外律師是「無壞」,因為香港不缺乏律師處理國安案件,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亦不是靠外援律師支撐﹐並估計本港九成半的案件都沒有聘請外援律師,「唔通嗰啲案會變做冤案?唔係呀嘛。」
譚惠珠最後提到,審案時是不能限制對證人的盤問,難以估計會否洩漏資料,並指在港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可以處理特別情況,但「純外援律師」則難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