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8月29日市民號召「遍地開花放映會」,其中深水埗警署外發生警民衝突,17人被控暴動罪,分拆成兩宗案件作審訊,其中8人今(7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游德康裁定4人暴動罪成,另4人分別沒有裝備或作出暴動行為,因此獲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罪成的被告須還柙至2月4日,連同早前認罪的一名41歲男被告一併判刑。

4名被告被裁定暴動罪成,分別為:李倩瑩(20歲)、黎擎智(26歲)、陳栩樂(17歲)和彭嘉豪(18歲)。另4人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分別為:林俊煒(16歲)、林智鴻(20歲)、梁嘉諾(20歲)和梁皓天(18歲)。第二被告戴家榮(41歲)開審前承認暴動罪,還柙候判。

辯方稱沒有發生暴動 官指照鐳射光、投磚已構成暴動

控方案情指稱,當晚有大批示威者聚集在深水埗警署外的欽洲街馬路上,期間有人不斷向警署內的警員照射鐳射光束。警員作發出5次警告後,有5名戴防毒面罩和頭盔人士步近警署,向警署內負責展示藍色警告旗幟的警員投擲磚塊,該些磚塊降落在警署內的變電站上。警方在其後的驅散行動中,截停及拘捕了本案8名被告。

辯方陳詞提及,當晚根本沒有發生暴動,現場交通順暢、沒有汽油彈,即使有暴動發生,也僅限於投擲磚塊的一刻及相關範圍。

然而法官游德康在裁決理由書指出,在晚上10時12分起,警署外出現遠超3人的集結,有人用鐳射光照射警署及在裡面部署的警員,叫囂及粗言穢語辱罵警員。此情況持續至11時32分,便出現5名全副裝備人士向警署變電站投擲磚塊。游官裁定上述行為破壞了社會安寧,構成暴動,因此控方已證明了10時12分至11時41分期間,在深水埗警署及欽州街一帶發生了暴動。

官批女被告「砌詞狡辯」

第一被告李倩瑩曾在審訊中親自作供,案發時她就讀台灣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正在香港放暑假,準備升讀四年級。當晚她到深水埗參與電影放映會後,打算踏單車回馬鞍山住所,所以攜帶一個黑色大運動袋,內有頭盔、護目鏡、圍巾、手袖和手套等,因應當時社會環境,也帶備防毒面罩防身。至於鐳射筆則是用來與貓玩耍,因為忘了執拾袋子而沒有取出,但不肯定控方呈堂的鐳射筆就是屬於她的那支。

李稱在街上穿戴踏單車的保護裝備後,見到一群約50至60人從四方八面衝向她,有人在大叫,於是她跟著一批人跑入汝州街,不久被警員制服及拘捕。

法官則形容李就其一身裝備的解釋「純粹是砌詞狡辯」,此外,她大可以在有遮蓋或比較人少的地方才穿上裝備,而不是在大庭廣眾及早前落過大雨的公眾地方行人路上穿上大部份裝備。

官憑影片及手套化驗結果 肯定被告曾投擲磚塊

法官比對影片後,裁定在基隆街橋底換上裝備的人就是其後被警員制服的被告,也是後來投擲石塊的同一人。政府化驗師的化驗結果顯示,李倩瑩和黎擎智的手套上找到的礦物粒子,與7磚塊當中某些磚塊發現的礦物粒子屬同一類型。

法官肯定李是當晚向警署變電站投擲的石塊的隊伍其中一員,加上她一身裝備到達暴動場合,沒有在警方警告下離去,不但直接破壞社會安寧,也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人士破壞安寧,遂裁定罪成。

李另涉管有一支鐳射筆,法官指她逗留現場一段頗長時間,但從來沒有使用過該鐳射筆,若果她真的有意用來傷害警員的話,在圍堵警署期間照射鐳射光就是最好的時機,但她卻沒有如此做,反映她可能沒有意圖在暴動中使用該鐳射筆,故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第三被告被拍得投擲動作 官:足以構成破壞安寧

至於第三被告黎擎智,影片拍得他在橋底換上全副裝備,之後與首被告李倩瑩等人流連,又過馬路到達警署外,作出投擲東西的動作,其後不徐不疾地橫過欽州街回到行人道上,最後在橋底換下裝備後離開。法官指他裝備非常獨特,包括護目鏡、盔甲連護手甲、黑色手袖、頭盔等,「在現場沒有任何其他人可以媲美,不斷吸引目光,難以忽略」,肯定他就是片中人。

法官指,黎一身裝備向警署內不斷展示警告旗號的警員面前,作出向他們投擲東西的動作,本身已經足夠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裁定暴動罪成。

2男分別振臂高呼和「扮飛機」 皆被裁定罪成

第四被告陳栩樂被捕時,上衣前面寫著「記你老母」、背後寫著「唔好搞我後面」,頸項有一個灰黑色面巾。影片拍得他手持一把長雨傘、頸掛著一個防毒面罩、額頭戴著護目鏡。現場有約10多人停留在警署對出的安全島位置不斷向警署照射鐳射光,被告與人群距離不遠,必定見到及知悉非法集結在進行中,但他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更振臂高呼、興奮地拍手,足以構成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裁定暴動罪成。

新巴車上鏡頭拍得第五被告彭嘉豪「扮飛機」、與另外2人在馬路上手舞足蹈,法官認為,當時該段路面滿佈人群,被告和另外2名人士的行為必定被他們看在眼裡,造成鼓勵他們參與暴動的效果。加上他明知人群圍堵警署、以鐳射光照射警署和警員、用言語挑釁警員及投擲磚塊等,仍然逗留在警署外的馬路上,故裁定他參與了暴動。

官接納3被告流連或路過 沒參與暴動意圖

第六被告林俊煒被截停時,身穿黑色短袖T恤、灰色短褲、綠黑色帶涼鞋,戴黑色口罩,沒有任何其他裝備。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一直獨自一人,在附近徘徊和觀察,沒有與身旁任何人溝通或接觸,法官形容其行為「與一名看熱鬧的年輕人無異」,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法官指,第七被告林智鴻戴白色頭盔、黑色游泳鏡,及拿著一把黑色長柄雨傘,閉路電視片段拍得他在行人天橋底下穿上裝備,顯示他因意圖參與暴動而逗留,可是他沒有對參與暴動人士發出支持或鼓勵的信息,即使曾短暫與一名有裝備人士溝通,但「實在不可以推論溝通內容」。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一直好像一個百無聊賴的人,漫無目的在現場流連,打不定主意自己要做甚麼。」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第八被告梁嘉諾曾在審訊中親自作供,他稱當日相約女友外出,送女友歸家時途經深水埗,見到大批人士聚集,便「八掛」了約3分鐘。其後目睹有20至30人向他方向奔跑,由於「好亂」、「好驚」,所以沒有思考便立即掉頭跑,最終被警察截停及拘捕。

法官裁定被告的供詞屬實,相反裁定截停被告的警員供詞不真確、不可靠,因與片段所見出現重大分歧。法官指被告除了一把雨傘外,便沒有攜帶任何一般暴動人士管有的裝備;他亦接納被告的解釋,因天文台預告有雨才帶備雨傘。根據影片,被告沒有做過任何參與暴動行為,法官最終裁定罪脫。

第九被告踢拖、拿外賣袋 官:非有備而來

就第九被告梁皓天,法官指他當晚沒有配備任何裝備,從來沒有與投擲磚頭的人士溝通,甚至踢著人字拖鞋,逃跑期間仍然拿著外賣膠袋,明顯地不是為了暴動有備而來。法官指,雖然片段可見被告偶爾雙手放口前好像高呼或疑似拍手,但「有可能是在看熱鬧期間因過度興奮而作出以上舉動」,而沒有任何參與暴動的意圖。片段亦顯示被告回程時稍作停留「八卦」一下,但隨後慢慢離開,遠離集結人群,獨自一人上路。法官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就4名暴動罪成的被告,法官押後至2月4日判刑,期間替陳栩樂和彭嘉豪索取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4人沒有保釋申請,須還柙候判。

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奇雲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423, 43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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