訛稱聘3名選舉助理 前區議員曾錦榮認虛報開支及企圖欺詐 還柙至1.26判刑
【獨媒報導】前屯門區議員曾錦榮涉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中詐騙選舉開支,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及企圖欺詐罪,今(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堂。曾承認兩項控罪,裁判官王證瑜考慮求情後,指案件非常嚴重,必須判處監禁,但認為有需要掌握曾犯案的原因,因此先下令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至1月26日判刑,期間曾須還柙。
曾錦榮承認虛報聘請選舉助理 3人稱不知情下簽文件
被告曾錦榮(28歲,前屯門區議員)承認各一項「作出提交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選舉申報書的舞弊行為」及企圖欺詐罪。案情指,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原定於9月6日舉行,但因疫情關係延期一年,候選人須於9月29日或之前提交選舉開支申報書。曾錦榮於同年7月30日提交社福界參選報名表格,其後於9月29日遞交選舉開支申報書,當中聲稱於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以每人8,000元僱用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合共24,000元,並附上合約及薪金收據。曾所申報的選舉開支總額為逾12萬4千元。
徐嘉俊則表示對申報選舉開支不知情,只曾應被告要求簽署一些文件,當時以為是申領津貼文件。潘麗婷及黃錦瑩均表示與被告討論其他公事時,在不知情下簽署涉案文件。
辯方求情:未來或不能再做社工
辯方求情指,被告為人勤奮,以半工讀形式修畢社會工作高級文憑,並成為註冊社工,投入社區服務,在2014至2020年間亦考取不同證書,包括拯溺和攀爬。被告親撰的求情信稱被捕後一直有反省,明白事件嚴重性,得到沉重教訓,未來很大機會不能再做社工,盼法庭從輕發落。區議會副主席和屯門街坊亦替他撰寫求情信,指被告關心青年,疫情期間派發防疫物資。
裁判官王證瑜問到被告犯案的原因,辯方則引述被告求情信稱「時間緊迫」、「沒有足夠現金」,被告需籌錢或自行墊支所有選舉開支。
王官指,本案非常嚴重,涉及在立法會選舉中虛報開支及欺詐,「更令人失望的是,你係時任區議員」,因此必須判處監禁,但法庭聽過辯方求情後,仍未能掌握被告的犯案原因,故先索取背景報告以作了解,期間被告須還柙。
首項控罪指曾於2020年9月29日,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在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提交的選舉申報書內,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曾錦榮曾在該選舉中以每人港幣8,000元僱用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為選舉助理而招致選舉開支。
企圖欺詐控罪則指他同年同日,向選舉事務處虛假地表示他曾在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社會福利界)中招致選舉開支,即於同年7月29日至9月28日期間僱用徐嘉俊、潘麗婷及黃錦瑩為選舉助理所支付的24,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選舉事務處支付24,000元的津貼,而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選舉事務處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ESCC187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