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8.31灣仔暴動案陳虹秀等8人,以及短租單位藏示威物品案6人,皆分別獲已離職的法官沈小民裁定暴動及串謀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就兩案共13人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其中9人已離港,僅餘4人應訊。高院上訴庭今(18日)繼續聆訊。代表陳虹秀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原審法官已裁定陳沒有與其他人集結在一起,亦與遙遠的示威人群沒有共同目的,惟法官質疑潘熙對「集結」理解過於狹窄,不能單憑物理距離便代表某人不是「集結」一份子。3名法官聽過各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期間批准4名答辯人保釋條件由原本每周報到一次,改為每個月報到一次。

官指距離遠不一定不屬參與集結

就8.31暴動案,律政司昨日指稱陳虹秀在警方執法期間嗌咪,乃協助及唆使現場的暴動。代表陳虹秀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稱,陳僅籲警方克制、給予市民足夠時間離開及不要開槍,該些說話不構成鼓勵暴動,原審法官已裁定陳沒有與其他人集結在一起,亦與遙遠的示威人群沒有共同目的,也沒有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

不過首席法官潘兆初質疑潘熙對於「集結」定義理解過於狹窄,假設某人用擴音器說鼓勵暴動的說話,即使該人距離遙遠,是否代表不是集結的一份子?潘熙回應,此情況可能構成另一些控罪,而不是暴動罪。

另一上訴庭法官彭寶琴亦質疑,單憑陳虹秀不在人群附近,是否便代表她不是「集結在一起」?假設4人各自守著一個街口,即使他們相互之間有一定距離,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那他們是否屬「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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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陳虹秀反對重審 稱造成不公

潘熙亦反對案件發還重審,指事發至今已4年,由於原審法官沈小民已離職,必定由另一名法官審理,將對答辯人陳虹秀造成不公。對此,律政司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反駁指,本案控罪嚴重,證據絕非薄弱,既然控方提出如此控罪,就必須透過司法程序處理。即使交由另一法官重新審理,也是基於新案例和原有證據去作裁決,絕不會造成不公。至於年代久遠、證人記憶模糊的問題,律政司則指所有控方證人需重新作供,反而對辯方有利。

兩案共9人已離港 「法庭之友」協助

本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上訴人為律政司。

8.31灣仔暴動案共8名答辯人,當中只有4人出庭應訊,包括賴姵岐(23歲)、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歲)及社工陳虹秀(43歲)。4人於2021年12月遭再次拘捕並帶上庭施加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及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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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答辯人鍾嘉能(左)

律政司透露另外4人已不在港,分別為余德穎(24歲)、速遞員簡家康(19歲)、社工莫家晴(24歲)及廚工梁雁彬(25歲)。法庭早前已發出拘捕令。

另一遭律政司上訴的案件中,6人涉於單位藏示威相關物品,6人均被裁定串謀暴動罪不成立。其中5人罪脫後遭律政司上訴,包括:張浩輝(23歲)、胡凱富(21歲)、陳子斌(21歲)、蘇美莉(25歲)、李盈莉(17歲),5人均已離港,並遭發拘捕令。至於同案的沈卓勤(24歲)則沒有被上訴。

由於案中5人缺席,法庭早前曾指示律政司尋求「法庭之友」協助,故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及大律師彭浩原今以「法庭之友」身份出席聆訊。他們不屬於訴訟任何一方,以中立身分向法庭就法律議題提供意見或協助。

兩案皆由法官沈小民審理 現已離職

上述兩案皆由時任區院法官沈小民審理,前年有報道指沈官提早退休,並計劃在2021年11月離港移民英國。

在8.31灣仔暴動案中,法官沈小民於2020年9月29日裁定社工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惟律政司不服裁決,於10月5日向陳表示將提出上訴。其餘7人於同年10月31日均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亦不服裁決,於11月9日正式對8名被告提出上訴,並指對「法官法律觀點有錯誤而感到受屈」,並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沈官於11月16日批出陳虹秀的訟費,指控方沒有任何證據基礎指證陳虹秀與其他非法集結者一起行動及持共同目的。

案件編號:CACC277、27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