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圍深水埗警署 3人暴動判囚22至32月 兩青年入教導所
(獨媒報導)2019年8月29日市民號召「遍地開花放映會」,深水埗警署外發生警民衝突,17人被控暴動罪,分拆成兩宗案件審訊。9人案件中,4人早前經審訊後罪成,連同認罪的45歲男被告今(4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2至32個月,兩名未滿21歲的青年則被判入教導所。區院法官游德康接納本案暴動非最嚴重,考慮當天警方不需以催淚煙驅散、無證據顯示有人受傷或財物損毀,亦無阻塞交通等情況出現。惟游官同時指是次暴動針對警署及警員,批評是直接挑戰法治社會的最前線。
官接納涉案暴動非最嚴重
李倩瑩(24歲)、黎擎智(30歲)、陳栩樂(20歲)和彭嘉豪(20歲)上月初被裁定暴動罪成;李倩瑩另面對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罪名不成立。次被告戴家榮(45歲)開審前承認暴動罪,還柙至今判刑。
區院法官游德康判刑時表示,就被告李倩瑩、戴家榮及黎擎智,雖無證據顯示當晚的暴動有預謀,但從三人攜帶裝備可見,他們是有預謀參與。游官表示,據警員觀察,當晚在約11時12分,非法集結的人數有約60至70人,游官接納當天暴動並非最嚴重。他指出,當日有人叫囂、以鐳射筆射向警員,亦有其中5人向警員投擲少量碎石,但游官考慮當天示威者沒有使用汽油彈等,警方不需以催淚煙驅散。事件中除有警員眼睛不適外,無證據顯示有人受傷、亦無財物損毀,而當天亦沒有阻塞行車線等情況出現,認為滋擾程度不算最嚴重。
官批本次暴動直接挑戰法治社會的最前線
但游官同時指,是次暴動針對警署及警員,是直接挑戰法治社會的最前線。而被告李倩瑩、戴家榮及黎擎智三人向警署擲物的行為更是必須嚴懲,故判處監禁無可避免,最終採用3年作量刑起點。
兩人判囚32個月 一人22個月
游官考慮被告李倩瑩及黎擎智初犯,他們在案件後努力進修和工作,故各酌情減刑4個月,總刑期2年8個月。至於被告戴家榮,游官指被告有案底非初犯,但同樣考慮他努力生活,酌情減刑3個月,認罪扣減至22個月監禁。
兩未滿21歲被告判入教導所 官拒索更生中心報告
至於未滿21歲的被告陳栩樂及彭嘉豪,游官指二人屬鼓勵角色,在考慮社會利益及兩名被告的品格下,最終採納報告判入教導所。對於辯方求情指希望法庭考慮更生中心,游官表明不同意,重申本次暴動是挑戰香港法治制度的最前線,更生並非唯一最重要考慮,故不接納。
辯方:本案暴動同類案中最輕微
判刑前,首被告李倩瑩的辯方律師求情指,雖然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但強調她事發後生活已重回正軌。被告於一所台灣大學就讀四年級,但無奈因本案而需延遲畢業。
代表次被告戴家榮的大律師則指,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惟因本案而被迫辭職,現時亦患上甲狀腺疾病。辯方表示,被告一直熱心公益,在華明街坊福利會及沙田區議會任義工,解釋犯案是受社會氛圍影響。
就案情,辯方強調當天沒有堵塞馬路的情況出現,也沒有人或財物損傷,警方無需要使用催淚彈驅散,屬2019下半年暴動案件中最輕微的一宗。
第三被告黎擎智及第五被告彭嘉豪的代表律師則希望能法庭考慮理大內人士逃往科學館的暴動案例,法官陳廣池採用2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而本案比該案較輕微。
第三被告候審時患適應障礙症 創立生意 聘生活困難年輕人
辯方續指,第三被告黎擎智候審時患上適應障礙症,但他仍積極面對,尋找更生機會,他在律師樓任文員,期間增加對法律的認識及尊重。被告之後創立服裝設計生意,聘請生活困難年輕人。
辯方盼為未滿21歲被告索更生中心報告
至於第五被告彭嘉豪,辯方指彭和母親相依為命,度過外人難以相信的艱辛,但被告努力工作,希望減輕母親的負擔。辯方表示,彭曾向感化官提到當天自己「以為企喺隔離、玩、for fun」才會犯案,現時對留在是非之地感到後悔莫及。
被告彭嘉豪及陳栩樂的報告均顯示他們不適合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能先索取更生中心報告。代表陳栩樂的辯方律師指,教導所關押期最長可達3年,若法庭接納其他辯方律師所提議的量刑起點,擔心陳將不能享有相關扣減;而被告過去還柙了的28日亦同樣不能扣減。
同案4人上月罪脫
同案另外4人上月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分別為:林俊煒(16歲)、林智鴻(20歲)、梁嘉諾(20歲)和梁皓天(18歲),游官裁決時考慮被告沒有裝備或作出相關暴動行為。
案件編號:DCCC423、430/2020(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