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平安夜朗豪坊非法集結 4人罪脫 20歲學生罪成 還柙2.24判刑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24日,有網民號召到旺角朗豪坊「和你Sing願平安歸香港」,後演變成警民衝突。5男1女事隔兩年被控參與非法集結、襲警、阻差辦公及拒捕等8罪。去年女教師承認一項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罪,被判囚4個月。其餘5人不認罪,今(1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李志豪考慮有被告當日並非穿黑色示威者裝束,加上當時商場有其他市民在場購物,認為不能作出唯一合理推斷,故裁定其中4人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另一20歲學生則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還柙至2月24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被告羅家強(35歲文員)、馮志威(23歲電梯維修員)、梁宇正(21歲電梯維修員)、崔泓力(23歲侍應)及麥承軒(20歲學生)同否認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12月24日,在旺角朗豪坊4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除被告崔泓力外,四人另各自被控阻撓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
官拒接納警長證供
裁判官李志豪裁決時引述背景,案發當天有網民在 Telegram 煽動到旺角朗豪坊參加「和你Sing」。至晚上7時,警方接報朗豪坊 Starbucks 遭示威者破壞,遂派員驅散。
就被告羅家強面對的拒捕及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李官拒絕接納警長50203的證供。警長稱案發當日羅家強不斷糾纏,但據後來到場協助的警員說法,警長當時已成功控制被告,警員只是「拉膠索帶」的角色。李官認為,雖然當時拘捕過程發生在電光火石間,但二人證供的差異並非記憶有異或弄錯,故不能排除如辯方所言,警長的證供有誇大之處。
官:警員證人坦言沒有出示委任 信被告有可能不知是警員
至於第三被告馮志威的拒捕罪,李官考慮警員證人亦坦言當時他沒有出示委任證、沒有表明身份及穿便衣,故接納辯方所指即使被告有反抗行為,亦有可能是因被告不知道是警員的說法。
就被告麥承軒,控方指稱被告有激烈反抗,但李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所有抗拒元素,就被告曾作什麼行為等缺乏具體說法。
官裁當日有非法集結發生
至於五人共同面對的非法集結罪,李官認為本案背景獨特,不是在街上發生,當天是平安夜,商舖照常營業、人流依舊。但李官進一步指當天情況混亂,有人投擲雜物,故裁定明顯有非法集結的發生。
官:當日有其他市民購物、有人用饍
李官續考慮被告衣著,次被告羅家強當天不是穿黑色常見示威者裝束;第五被告崔泓力的口罩只是在他身旁,不能確定屬於他。而第三被告馮志威當日雖穿黑上衣、戴口罩,當時沒有疫情,口罩能作掩飾身份之用,但李官指當日有其他市民購物、有人用饍,在無其他證據下,單憑衣著難以佐證,故只能作對被告有利的推論。
至於被告梁宇正,李官指梁雖曾稱「死黑警」,但其說話和非法集結沒有關連,頂多顯示他被截停時的反應。李官再次考慮當時商場有其他市民,難以作唯一的推斷,最終裁定4人非法集結,及各自面對的阻撓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第六被告非法集結罪成
至於被告麥承軒,李官考慮當日現場情況混亂,叫罵警員聲此起彼落,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其中,故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但「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
官批出兩被告訟費:真係睇唔到有自招嫌疑嘅地方
裁決後,被告羅家強和崔泓力申請訟費,惟遭控方反對,指二人當天行為可疑,其中崔泓力穿黑色外套及黑色褲子「自招嫌疑」。李官考慮陳詞後決定批出訟費,並稱:「我真係睇唔到第二同第五被告有自招嫌疑嘅地方」。
同案被告女教師蔡芷珺去年6月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向2名警員掟奶茶,被判監4個月。
案件編號:WKCC11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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