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圍城】涉爬渠暴動罪成囚3年多 鄭錦滿等3人不服定罪及刑罰申上訴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8人涉駕「家長車」接載從理大爬渠離開人士,被控「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為首宗「家長車」被起訴案件。其中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被指從渠口爬出,在審訊中途遭控方加控暴動罪,8人早前罪成被判囚。暴動罪成被判囚3年8個月的鄭錦滿,因不服定罪及刑罰,於上周四(16日)向高院申請上訴。另外兩名涉提供車輛助逃、判囚12至13個月的男子,亦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案件尚未有聆訊日期。
申請定罪及刑罰上訴的3人為: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34歲)、裝修工人何志豪(30歲)及舞台燈光工人馮思睿(31歲)。
暫委法官鄭念慈於今年1月裁定各人罪成,並於兩周前(11日)判刑。鄭錦滿被裁定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脫、暴動罪成,被判囚3年8個月。何志豪及馮思睿均被裁定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分別判囚13個月及12個月。
官:肯定鄭錦滿走投無路爬渠離開 絕非無辜理由
鄭官早前裁決時指,戴頭燈及豬咀的第三被告鄭錦滿案發時與另一人從渠口爬出,期間有另一被告曾協助他。鄭官肯定鄭錦滿曾被困在理大,參與17日至18日的暴動,但因走投無路,只好不顧危險經理大渠道爬至渠口,目的為逃避警方拘捕,絕不可能是因為驚慌等無辜理由,而選擇爬危險的渠道離開理大。
鄭官判刑時指,由於控方於審訊中途才加控鄭錦滿暴動罪,屬延誤檢控,因此獲減刑9個月。
另兩人分別將車輛停泊渠口附近
至於第二被告何志豪,案發時在愛民邨被警員截停,他於警誡下表示打算用車接載理大逃離者離開。鄭官裁定他案發時將車泊在忠孝街,並與首被告行事,若見到有被困理大者逃出,會協助接載他們乘車離開。
第六被告馮思睿則曾登上另一車輛,警方從行車紀錄儀發現,他與另一被告曾討論協助被困者從渠口離開的事宜。鄭官考慮到車輛停泊位置及車內對話後,裁定他清楚知道被困理大者會由渠口爬出,其在場意圖必然是打算向他們提供接載車輛,而車輛停泊在渠口附近可即時接載。
本案共8名被告,3人開審前認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認罪的5人之中,除鄭錦滿外,其餘4人的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均罪成。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作為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香港警務處的逮捕,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鄭錦滿被加控的暴動罪指,他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日期間,在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CACC3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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