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擬修例准控方就「表證不成立」上訴 涵蓋《國安法》案件
(獨媒報導)高等法院前法官金貝理在審理一宗販毒案時,案件3名被告表面證供不成立,即使終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指金貝理錯誤取代了陪審團功能,但3名被告在罪脫後離港。律政司提出修例堵塞「漏洞」,建議就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刑事審訊,就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裁決設上訴機制。律政司今(27日)向立法會表示,《國安法》案件亦適用,而被告在等候上訴期間是否能獲保釋,會以《國安法》標準考慮。
律政司建議修改《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賦權控方就高等法院原訟庭「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的裁決提出上訴。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今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表示,早前有案件揭示現行機制漏洞,被告人若獲「毋須答辯」裁決,可當庭獲無罪釋放,控方只能將案件以提述方式轉交上訴庭,即使發現原審法官的裁決有錯,都不能再受審。律政司認為要修例堵塞漏洞。
律師會質疑被告承擔訟費 似「凶緊辯方」
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都原則上支持修例,但關注被告可能因此而招致訟費問題。大律司公會副主席陳政龍在會上指,希望被告人不用承擔控方的訟費。律師會代表熊運信更指,被告人若要承擔訟費,予人印象律政司「凶緊辯方,唔好申請(毋須答辯)喎,申請會畀訟費。」他強調即使被告「想試」,批出與否也是法庭決定,看不到為何要由被告人承擔法庭出錯。
律政司:禁傳媒報導確保「公平審訊」
《條例》修訂亦包括限制傳媒報導,法律界林新強問為何有此安排,指公眾應有知情權。張國鈞回應指,主要考慮是律政司一旦推翻「毋須答辯」裁決,被告將被恢復審訊,或由同一陪審團續審,若陪審團從傳媒報導得悉案情,或法官對證據強弱的評價,將影響其獨立公正的決定,難確保審訊公平。
《條例》的條文指明,上訴機制適用於高院原訟庭的刑事審訊,「不論有關審訊是否設有陪審團」。選委界簡慧敏問當局,《國安法》案件是否適用於今次《條例》,張國鈞承認包括在內。
而「毋須答辯」的上訴聆訊很可能要待審訊完結後才能進行,被告在等候上訴期間是否可以取得保釋?張國鈞表示法庭會按現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考慮保釋,若涉及《國安法》案件,法庭將以現有法律原則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