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太太:被取消、社死?台湾MeToo运动中,不平等分配的同理心
「对于“诬告”和“泼脏水”的担忧,来自于一种不合理、不平等分配的同理心。」
V太太
自5月底一位民进党前党工在社群网站上公开发文,指出自己于民进党工作期间遭到外部合作厂商性骚扰,和主管申诉后却未能受到妥善处置起,MeToo的浪潮似乎终于来到了台湾。
从政治、学术、媒体、文化、演艺到社运界,各个产业几乎都有女性(及部分男性)现身,说出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性骚扰甚至是性侵害经验。他们多半将这些经历隐藏在心中多年,因为各种担心——无人相信、遭遇报复、影响个人工作发展、破坏所在组织或团体的情谊、自己反倒深陷污名——而不敢、不愿说出来,直到台湾社会终于隐隐打造出了一种氛围,让他们相信自己的故事值得、应该被诉说,也可能、可以被倾听、被相信。而随著越来越多的人受到鼓励,愿意分享自身经验,我们也才终于得以看见,台湾女性的真实生活样貌。
他们陈述的方式与程度各有不同,有些人选择隐去姓名细节,有些人则采以“直球对决”,有些事件较为近期,有些则可称得上年代久远。这些事件所涉及的伤害样态也不尽相同,有些是语言上的性暗示,间或伴随著威逼和恫吓,有些则是不恰当、违反当事人意愿的肢体接触。两造所处的情境,以及双方关系也都包含了各种异质性。
这些异质性一方面让我们意识到性别暴力之复杂度,尤其是受害者的样貌如此多元。但另一方面也引发一些提问,有些和性别暴力的基本概念相关,例如类似于“这没什么吧?这样子也算性骚扰?”的评论,另一些则关乎到体制层面的问题,比方说这些不同样态的性骚扰背后,是否有共同的环境与结构成因?而面对不同样态、程度的行为,我们应该给予同样的反应和惩罚吗?我们又应该如何区分、判定不同事件之间的严重性,例如:摸一把就比强吻不严重吗?
在越来越多受害者发声后,我们也看见两种新的现象。其中之一是除了受害者本人的陈述以外,有些人则以“旁观者”的身份出面,表示自己身处的环境也有类似的权势男性,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地位和权力,对身边的女性进行程度不等的性骚扰、胁迫等。他们或许得知了身边尚未准备好现身的友人的亲身故事,或许是在自己的朋友圈中经常“有所耳闻”,因此在此波MeToo风潮中,决定也做一个揭发者。
另一种现象则更为常见,是担忧这样的网路“控诉”风潮难以被证实,最后却可能造成被控诉者的严重后果,如社会性死亡或是被“取消”等。
因为包括性骚扰与性侵害在内的性别暴力经常发生在隐密、私人的环境中,且现场只有两造双方,在当下发生的许多事情没有纪录,也难以被证实,因而产生了所谓“他说/她说”(he said/she said)的情境,也为这类事件的后续司法路径与正义之取得增加困难。
近年来随著女性主义思想逐渐“受欢迎”,女性权益在某些公领域议题(如政治参与)上取得进展之余,女性也对私领域的性别规范提出挑战,但同时,也在某些网路男性社群中引发反扑的声浪。MeToo运动提升了社会大众对于性别暴力议题的重视,并意识到对女性的性别暴力居然如此普及的同时,这些对“女权高涨”的反弹,结合传统的强暴迷思,让女性在提出指控时经常被质疑是不是别有用心——也许是为了钱、也许是为了报复男方,又也许只是因为对性行为反悔了——进而贬低这些受害叙事的真实可靠性。
于是,在越来越多受害经验被说出来的同时,我们也看见越来越多怀疑与攻击。其中安柏赫德与强尼戴普的官司可以说是为这样的趋势又再次添砖加瓦。赫德与戴普在离婚后互控对方家暴,一度造成强尼戴普疑似因此失去某些工作邀约、遭到好莱坞的“取消”。去年强尼戴普在美国提起诉讼,控告安柏赫德诽谤,最终胜诉。这起案件让许多人就此主张,MeToo运动非常容易遭有心人士“利用”,最后成为用来诬陷与伤害男性的工具(注1)。
这两种现象看来服务于相反的政治目的,但他们却可能对像MeToo这样一个以受害者主体经验出发的运动造成同样的风险。
不被代言的主体
MeToo运动之所以珍贵而重要,是因为这是女性自发并集体性地、用自己的声音诉说自己的经验,不经过其他人与性别的代言与诠释。
很长的一段时间,“你听说了吗”是女性社群里的一个秘密的互助暗号。因为父权社会赋予男性的资格和特权,一方面让男性对女性的性掠夺得以被合理化,另一方面也让女性受困于“证词不正义”(testimonial injustice)。这是哲学家米兰达・弗里克(Miranda Fricker)所提出的概念,意指某些人的身分使得他们的说词变得比较不被信赖。因此,对于女性来说,控诉一个男性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必须付出相当高的成本,展现出特别高的道德水准,才有可能被采信。
与此同时,指控一个男性的同时,女性其实也被迫指控自己。因为性的“赚赔逻辑”、强暴迷思,以及父权社会给予男性的“同理他心”(Himpathy)(注2),当女性控诉一个“坏男人”时,亦等同于将自身放置在“坏女人”的位置上(注3)。于是,在公开控诉成本如此之高、后果又相当危险的情况下,女性往往只能选择“私下交流”,用隐晦的语言告知彼此:“那里有危险,你不要去。”
然而,也正是这种压制女性发言的结构,让性别暴力难以见光,反而成为一种“奇闻轶事”,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在此氛围下,性别暴力问题不被正视,当少数女性决定挺身而出时,他们的经验也会因为太过“稀有”而使其真实性遭到怀疑。
因此,MeToo运动之所以珍贵而重要,是因为这是女性自发并集体性地、用自己的声音诉说自己的经验,不经过其他人与性别的代言与诠释。透过这样的发声,我们得以听到关于女性受暴的第一手资料,而这正好可以用来驳斥过去每当有女性想要提出控诉时,父权社会总会使用的那套话术:这只是一两个人、女人被误导了、这只是道听涂说。这些大量的第一人称明白地昭示,这不是一个都市传说,这是真实到不能再真实的经验。
这是一个重要的过程,因为夺回话语权的同时,也是女性长出力量的那一刻。女性不再是被消音的那群,而可以用叙事和男性与压迫者对抗。与此同时,这也是一个主客视角的扭转,当女性主动发声,这些叙事所描述的是“女性经历了什么”,而不仅仅是“男人做了什么”,女性得以被放在叙事的中央。
这并不表示,其他人都不能声援当事人,或在某些时候代为发言,而是我们要记得,运动的主体应该是谁。受害者说出自身经验的过程,不只让事件变得真实、让外人得以理解,更重要的也是为自身培力。因为性别暴力所涉及的从来不只是身体上的伤害,还有信任感与世界观的破坏,那是行为人透过性的入侵告诉受害者:“我得以违反你的意愿、强迫你依循并满足我的感受、欲望、世界观。”所以,在诉说并重新诠释自身经验时,受害者得以夺回诠释的权力,拒绝行为人的入侵,大声主张:“你的欲望并不能凌驾我之上”。
MeToo运动所包含的其实是两个阶段:经验的呈现与制度的改变,前者涉及的便是从“听说”到“说”这一个漫长的旅程,以及在其之中,女性作为主体的力量凝聚与展现。如我们担心有些女性尚未获得足够的诉说力量,我们所应该做的也不是主动抢过麦克风帮他们说,而是要尽力打造一个更宽容的诉说环境、给予所有的受害者更多资源与支持,让所有的经验都可以被自由与平等地诉说。
不被信赖的主体
一直以来父权社会对于控诉男性的女性都抱持著相当严格的标准,受害者们往往必须要表现出格外无暇的道德成绩,才有可能被倾听与相信,不然就会面对各种质疑。
如果说从“听说”到“说”是一个漫长的旅程,那么从“说”到“被倾听”、甚至被相信,则可能更困难重重。如前所说,一直以来父权社会对于控诉男性的女性都抱持著相当严格的标准,受害者们往往必须要表现出格外无暇的道德成绩、做一个完美的受害者,才有可能被倾听与相信,不然就会面对各种质疑。
伴随著MeToo运动和受害者叙事的增加,我们也看到这些质疑仍旧生生不息,但如今经常在比较“进步”的性别观形塑下,以一种更为中立的样貌呈现。比方说,担心可能会有女性以MeToo作为工具,对男性“泼脏水”,以“诬告”的方式试图造成男性的“社会性死亡”、“取消”,或各种其他“不合比例”的负面后果。
尽管我们的确无法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但笔者认为这种对于“诬告”和“泼脏水”的担忧,很多时候是一种被过度放大的恐惧,而这种放大来自于一种不合理、不平等分配的同理心。
首先,性骚扰与性暴力的私密性质确实让其中的真实性难以被确认,但这造成的结果往往是受害者难以透过司法途径寻求正义。比方说,台湾性侵害案件每年通报数量大约有一万,但最后定罪的比例不到15%。而在性骚扰部分,根据统计,每年大约有25万件性骚扰案件,但有八成的受害者选择不申诉。这表示,在案件本身已经很难成立的情况下,真正的行为人也都鲜少面对法律后果,更别提诬告的成功率。
当然,有人会指出,被错误指控的当事人可能根本等不到法律还其清白,光是“社会性死亡”就已经可以带来足够严重的后果。确实,社群网站创造了一个诉说的空间,也让人担心讯息快速传播的时代里舆论可能造成的杀伤力。
然而,如果我们仔细检视如今的性别环境,包括许多仍旧不平等的性别规范、在公领域中男女机会的差异,以及当女性成为“性别暴力受害者”后,所经历的种种——各种质疑、对私生活的攻击、时间与金钱成本、心理负担——还有这么做的成功率,实在很难想像,用MeToo这样的“杀敌一千、自毁八百”(注4)的手段“泼人脏水”会是一个好主意。
再一次地,这并不是说这类事件不可能发生,但和给予女性经验的关注相比,每当有女性出面控诉男性暴力时,许多人的关注焦点似乎就会立刻转移到男性的权益上。在为女性摆脱压迫、追求正义之前,力求确保男性不要因此太过“不愉快”或受影响。
取消文化和“社会性死亡”的讨论亦同。笔者同意,针对取消文化仍有许多值得讨论之处,包括“排除”是否等于正义、比例原则,以及资本和国家在其中扮演的角色(白话地说:到底是谁在取消谁?)等,然而这类担心男性提早被取消或是社死的言论中经常忽略一个重要的事实,亦即:早已经有无数女性,因为父权社会中的性别压迫,以及所遭遇到的各种性别暴力,而提前无声无息地被取消与排除了。因为这些暴力以及敌意环境,她们或许直接或许间接、主动或被动地放弃了某些机会、失去了某些工作、离开了特定产业,以及曾经可能的大好前途(注5)。
这么说的并非是要“比惨”,更不是因为女性经历了苦难,所以男性受点委屈也无所谓。而是想要指出,我们的同理心是否不平等地被分配著,而这个不平等又经常符合了社会中现行的权力位阶与资源分配。于是尽管如今女性终于找到了诉说的机会,但我们在给予女性足够的倾听和理解之前,却往往更为重视男性的舒适与稳定。
不被软弱的运动
MeToo运动尽管涉及的是很多人受伤的经历,但却不是一个软弱的运动,更不是一个宣告女性应该要被照顾的运动。
MeToo运动——或说女性的诉说——所追求的,并不是所有人无条件地随时随地和女性站在同一战线、对女性的说词毫无怀疑,而是检讨、扭转过去不甚平等的结构。从父权结构如何合理化对女性之暴力、到女性的证词为什么总是不被相信,再到男性的视角经常被视为社会之正统,而女性则被要求要从男性的角度出发,试图理解男性的动机、感受、想法,进而给予同理、同情和谅解。甚至更进一步来说,父权社会中早已设置了非常多的“工具”(注6),让男性得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且男性团体也经常予以支援),尤其当这些男性已经处于社会上相对有权势的位置上时,更是如此。
再一次地,这并非表示我们不可以检讨所谓的取消文化。“无罪推定”的原则非常重要,同时我们也应该警醒地对待舆论和正义之间的关系。但是,这些考量并不应该被用来抵销MeToo运动与各种诉说的正当性,相反地,这反而给予我们更多理由去打造更多、更宽容也更平等的诉说空间,一方面让各种伤害叙事得以被听见、理解,另一方面也进而让各种非典型的性叙事——包括非典型的受害者、享有同样经验却不认为自己是受害者的人,还有对性互动的不同解读——都有机会被说出来。透过打造更宽广的诉说空间与真诚的聆听,我们首先可以为自己进行一个“敏感度训练”,在提升对性别暴力问题的理解之余,也更能够辨别这些事件背后的同质与异质性。
事实上,如果MeToo可以成为一种恶意指控、泼脏水的工具,原因之一便是父权社会中对于性的特定保守想像,包括所谓的赚赔逻辑,这一方面让出面指控的女性成为“没有价值的女人”,也再次透过一种“女人的性很宝贵,应该受到保护”的想像,而将女性弱体化,并且将性别暴力的行为人个别地妖魔化。
然而,MeToo运动尽管涉及的是很多人受伤的经历,但却不是一个软弱的运动,更不是一个宣告女性应该要被照顾的运动。相反地,MeToo的真谛应该是,女人作为一个平等的主体,应该要受到平等的对待,享受免于受到压迫和剥削的自由。另一方面,MeToo也不是一个打压男性的运动,在给予个别行为人相应的处置时,更重要的是如何改变体制、检讨当下不合理的性别规范,以及父权社会给予男性的种种资格与特权。
在近日庞大的资讯轰炸下,我们几乎难免感到焦虑,思索著应该如何回应受害者、又应该如何处置行为人,什么才是正义?又如何达到修复?作为个人,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更谨慎但又宽容地面对自己所接受到的资讯,并且以更开放的态度去面对性别议题。更重要的是,尽管面对各个事件,每个人都可能有自己的价值判断,但与其为个别事件做下判决,我们更应该做的是试图了解背后的“为什么”——这指的并不是单纯个人层次上的动机,而是这些暴力伤害背后的共同模式,以及是哪样的权力结构和性别规范,巩固、强化了这些模式。
终于走进MeToo浪潮的台湾社会,其实如今面对的只是开端。在诉说与倾听之后,我们需要更多的社会讨论,去思考作为一个集体,我们应该如何回应。
注1:但这么主张的人往往选择性地忽略强尼戴普与安柏赫德官司中的其他细节。包括本场官司涉及的是诽谤,而非戴普到底有没有家暴赫德,法庭中其实也呈现了戴普施暴和意图施暴之证据,例如他传给演员保罗贝特尼的简讯(其中提到他想要烧死赫德)。此外,人们也会忽略其实强尼戴普和安柏赫德在这之前于英国有另一场官司,而戴普于其中败诉。
注2:这是由《不只是厌女》的作者凯特・曼恩(Kate Manne)所提出的概念,意指父权社会会给予男性较高的同理心,去理解男性的思维、为男性的作为提出解释,进而原谅他们。
注3:常见的说法包括了:“男人本来不坏,都是被女人带坏/引诱的”、“好女人为什么会和坏男人有所牵连”、“一定是做了坏女人做的事情,才会引来坏男人的注意”等等。
注4:这甚至都已经是相对好的结果了,我们更常看到的情况恐怕是“杀敌八百,自毁一生”。
注5:例如她们可能因为出面指控了自己的行为人而被迫离职、失去升迁机会;她们可能不敢说出来自身经验并满心恐惧,于是选择自我退出,不论是疏远行为人还是放弃本来很好的工作机会;她们可能因此选择转职、转行,希望自己这一辈子都不要再跟这些人有牵连了;她们可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在自己的诉讼上;她们甚至可能因为受到巨大的创伤,而失去许多能量和自我,最终再也无法成就自己的梦想。
注6:例如利用法律诉讼程序,让女性必须负起全部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