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警方2019年11月圍封理大附近一帶,市民發起行動「營救」被困校園的人士,衝突蔓延至油麻地、佐敦、尖沙咀一帶,合共有213人於油麻地被圍捕,被分成多案起訴暴動罪。其中一宗涉及10名被告的案件,今有9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有被告早前供稱案發日在附近光顧色情按摩服務,或替家中跌打館購買薑片,惟法官郭啟安全部拒絕接納,指各人無非「堆砌謊言」,掩飾暴動意圖。

9名被告被裁定罪成後,有親友在庭上痛哭,有被告則以紙巾拭淚,各人被還柙至5月16日求情及判刑。9名被告分別為雷曉天(案發時24歲)、梅晉豪 (案發時23歲)、吳卓泓(案發時 22歲)、吳悅橋(案發時 25歲)、柯俊明(案發時 23歲)、安俊彥(案發時 20歲)、潘伊晴(案發時 24歲)、戴卓欣(案發時 20歲)及王智勇(案發時 22歲);吳悅橋另否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她涉管有一罐噴漆。同案另一名被告余嘉晴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她亦於5月16日判刑一同判刑。

官:街上狀況「非比尋常」守法市民應速離

法官郭啟安裁決時指,控方邀請法庭從環境證供來推斷各被告有否參與暴動,例如被告並非居於案發地點附近,案發一帶的交通及商店沒有運作,以及各人衣著和攜帶的物品等。辯方指,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逗留期間的行為,不能排除各人只是無辜經過。

就被告是否具參與暴動的意圖,郭官同意案發時涉案彌敦道一帶的狀況「非比尋常」,加上理大事件被傳媒廣泛報導,他認為一名正常守法的市民,除非有特別原因,否則不會在深夜時份選擇前往該處如常消遣。他又指當晚現場不斷傳出爆炸聲,遍地火光,在場的人就算聽不到警方警告,也必能目睹暴動範圍內發生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任何「無辜第三者」必定知道,若不想被視為暴動參與者,應該速離現場。

辯方曾出示多張截圖,警方於圍捕行動的前後,現場或附近均出現「途人」;並引述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指揮官張嘉豪的證供,指張當日曾下達指令,被制服人士若有合理解釋可獲放行。

但郭官認為任何一位富經驗的警員在截停可疑人士後,若對方提出的解釋合理,也可選擇放行。他指出,即使當晚警方曾放行個別人士,也不會因此削弱針對各被告環境證供的累積效應。

此外,有辯方律師不同意控方以人事登記紀錄作為各被告案發時居住地區的表面證據,惟郭官反駁《人事登記條例》顯然要為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提供有效的舉證,而辯方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信證據推翻有關資料。

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具壓倒性」

至於被告的的衣著與裝備,郭官同意法庭不能透過一個人身穿深色衣物來證明他參與暴動,惟可根據反修例事件示威者的常見衣著和裝備,加上司法認知來判別。郭官最終裁定控方提出環境證據所產生的累積效應「具壓倒性」。

官拒接納所有作供被告供詞:堆砌謊言掩飾暴動意圖

除被告梅晉豪及王智勇沒有作供外,其餘被告均選擇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郭官拒絕全部辯方供詞,批評各人無非為身處現場作出「多式多樣的辯解」,只屬「堆砌謊言」掩飾暴動意圖。

他舉例,第三被告雷曉天稱當晚相約朋友在油麻地廟街吃飯,駕電單車至廣華醫院附近,因馬路滿佈磚頭,而將電單車泊在廣華街。被告稱其後在步行途中因走避不及,被困在碧街A1出口的小巷內,最後被警員截獲。

郭官表示,不能排除被告當晚真的是駕駛電單車並在附近泊車,惟質疑其真正目的。因為被告無視案發當日彌敦道一帶的封路情況,仍選擇前往廟街與朋友晚饍;又對他堅稱在馬路上無見到煙或聞到刺鼻異味、無聽到爆炸聲的說法感懷疑。郭官指當時示威者向警察投擲了共251枚汽油彈,警方亦發射了無數枚催淚彈。

被告稱替醫館買薑順道急救 官:非驢非馬、非常牽強

第五被告吳卓泓則稱自己是一名兼職舞台幕後工作人員和跌打醫師,其父親在荃灣開設跌打醫館,他與哥哥不時會幫忙。被告供稱當晚看到新聞報道留意到旺角一帶有人受傷,作為一位醫生想為傷者進行急救;加上欲幫助家中跌打館購買薑片,於是起行到旺角藥房,因該處藥房很晚才關門。

郭官認為被告吳卓泓的解釋並不可信,他沒理由不知旺角和油麻地站有示威活動,難以理解他為何要深夜到有示威活動的地區購買薑片。至於希望為人急救,郭官指被告盤問下承認沒有任何與急救有關的證書或認可資格。他表示,若被告直言自己只是一股熱血,以有限知識及資源去現場作急救員仍「說得過去」,但被告提出的卻是深夜時份主要目的到旺角買薑片,而順便救助受傷人士,郭官認為說法「非驢非馬、非常牽強」;加上指出陳佐豪一案已講明急救員不是有效的辯護理由。

有被告稱攜滅蟲工具 與友人討論聖經講道

至於第七被告吳悅橋,郭官認為不利他的是其身上的裝束和攜帶物件,包括護目鏡、防毒面具、過濾器及噴漆等等。被告曾解釋這些是他滅蟲工作時所用的工具,而當日他攜帶該些工具與友人討論聖經中「屬靈盔甲」的講道。

郭官贊同控方所指,被告的解釋與聖經中的裝備「風馬牛不相及」,因《以弗所書》中的「屬靈盔甲」是古羅馬士兵所穿着的裝備,包括護心鏡、盾牌及頭盔等,不解為何被告大費周章把在滅蟲工作時所使用的工具帶出來和朋友一起挑選。

郭官批評被告把自己從事滅蟲工作和宗教的背景「因利成便」,把暴動裝備說成滅蟲工具或者傳道工具,「企圖掩人耳目,但自欺欺人」。

被告稱當日光顧色情按摩服務 官:正常能折返暫避

第九被告柯俊明則稱當日下午約了晚上前往彌敦道寶寧大廈接受色情按摩服務,後來離開後才意識到彌敦道正爆發暴動衝突,情急之下向北逃走,但被物件絆倒,最後被截停。被告又指警員將一些示威者裝備強加於他身上,插贓嫁禍。

但郭官認為警員的證供直接可靠,在辯方的盤問下沒有動搖,同意他所指沒有時間或空間干擾被截獲人士的外貌。郭官表示,當晚警方行動涉及大量被拘捕人士,又要在極短時間於不同地點設立封鎖線及處理善後工作等。他指當日附近附近有商舖、住宅和大量人士,若任何人目睹此情況有機會日後指證警員劣行,後果非常嚴重,故認為被告指控插贓的情節完全「不合理、脫離現實」。

至於被告稱只是接受完按摩服務下樓時剛巧被捲入暴動,郭官反駁任何心智正常的人下樓遇到兵荒馬亂的狀況都不會冒險前行,更遑論與一眾示威者逃跑;加上被告說法是他之前已經光顧了按摩女郎阿娟兩三次,在當晚的情況下正常他也會折返暫避,最終拒絕接納他的供詞。

就第十被告安俊彥,郭官指被告除身處暴動現場之外,還管有防火手套及黑色口罩等。郭官認為當時疫情尚未出現,一般市民平時不會經常佩戴口罩。他在考慮被告作供後,認為他揑造了物品是從城大宿舍收拾後,帶回家中使用的藉口。郭官裁定那些裝備根本不是存放在大學宿舍內,而是被告帶在身上參與暴動;而他當晚亦非剛巧路過彌敦道,是有備而來,意圖並實際參與了暴動。

官同拒接納辯方證人供詞

第十一被告潘伊晴傳召辯方證人作供,以證她因暗瘡問題一直有佩戴口罩的習慣;而證人周先生亦指當晚與被告在酒吧消遣完畢因無法截到的士,便打算到油麻地港鐵站乘搭地鐵,惟在咸美頓街時遇上大批示威者,在逃跑中與被告失散。

郭官認為周先生證供不盡不實,指10時45分起示威者與警察對峙,期間雙方互擲汽油彈及催淚彈,形容「儼如一個戰埸」,一般市民如無必要也不會前往該處,不解被告卻反其道而行。

第十五被告戴卓欣傳召證人吳女士,指當晚她與被告在榮德大廈一個單位吃晚飯和閒聊,期間被告接到友人Jasmine 致電,告訴被告因為她在附近採訪示威活動時,吸入催淚煙而感到不適。被告之後邀請Jasmine 到榮德大廈的單位稍作休息,最後在接Jasmine期間被捕。

郭官表示,被告對吳女士提供的說法僅屬傳聞證供,她不得而知被告是否真的即時到街上接回Jasmine;加上被告的衣著打扮及黑色口罩,在沒有來自辯方可信的反駁證據時,自然會加強對被告不利的推論。郭官基於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認為被告身在現場的唯一合理的推論是提供支持和鼓勵。

就沒有作供的兩被告,郭官考慮梅晉豪被檢獲生理鹽水、面罩及手袖等物品;而王智勇同有生理鹽水,能用作清洗催淚煙。郭官基於其他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裁定二人留守在暴動的現場並具有參與暴動的意圖。

基於以上,郭官裁定所有被告暴動罪名成立。

至於被告吳悅橋另面對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郭官指早前已表明不接納被告對他管有裝備的解釋。郭官續拒絕接納他稱噴漆是進行滅蟲工作時,為標示放置老鼠藥位置之用。

郭官提到,在2019的暴動案件中,見過不少示威者使用噴漆進行刑事毀壞行為,例如遮蓋閉路電視鏡頭,或在外牆噴上政治標語或辱警的字句等,故裁定被告就該罪同樣罪成。

控罪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黃添樂(25 歲),惟黃於開審日因染疫缺席聆訊,郭官將其分拆至其他暴動案處理。

案件編號:DCCC 750/2020

相關報導:

【理大圍城】城大生稱往奧海城維修電腦 步行離開時遇示威被捕 控方質疑沒攜帶電腦
【理大圍城】運輸工稱光顧色情按摩服務後遇示威活動 控方指可折返躲避:你係恩客吖嘛
【理大圍城】10人否認油麻地暴動 1人染疫將分拆另案 官籲同案被告盡快打針

【理大圍城】26歲女護士承認油麻地暴動 還柙10.25求情 一人確診新冠擬分拆另案審訊

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