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到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遭警方驅散,防暴警更一度進入基地對面的兆軒苑逸生閣,命居民跪地抱頭接受搜查。13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3人開審前改認罪,29歲導師及22歲學生今(1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9個月;餘下17歲男生則繼續還柙至4月20日判刑,以等待更生中心報告。法官謝沈智慧一度關注,早前只為17歲男生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現時報告顯示判勞教中心並不合適。她指教導所關押期最高可達3年,憂男生最終刑期會比其餘年長被告更長,形容「令我呢幾日都坐立不安呀」。

3名被告分別為:何明軒(29歲導師)、陳家朗(22歲學生)及17歲男學生(案發時14歲)。他們承認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

何另被控的使用蒙面物品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獲存檔法庭。17歲男學生的使用蒙面物品罪亦獲存檔法庭。

官押後17歲男生判刑 指勞教中心並不合適、憂教導所關柙期比其他被告長

就案發時年僅14歲、現年17歲的男生,謝官甫開庭便表示「有樣嘢令我好不安」,指辯方律師早前求情陳詞時只建議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沒有一併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謝官透露,就其餘被告的判刑,她打算與同一事件的鄧皓仁案睇齊。翻查資料,在鄧皓仁案中,法官李俊文就非法集結罪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

謝官指,現時報告顯示勞教中心並不適合17歲男生,而教導所的關押期則介乎6個月至3年不等,服刑完畢後亦有監管期;辯方則補充一般而言關押期起碼18個月或以上。

謝官憂慮若判處17歲男生進入教導所就會出現「(17歲男生)佢係最細嗰個,但判刑係最重嗰個」的局面,形容「令我呢幾日都坐立不安呀」,又明言「我覺得判佢去教導所係過重」。

謝官續指,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不是選項,亦不可能因此判處監禁「冇理由detention centre(勞教中心)唔收佢,我就判佢坐監㗎嘛」。她又指懲教署毋須完成整份報告,只需便箋通知法庭是否合適判處更生中心及是否有空缺,最終押後至4月20日再判刑。

官指本案針對警方訓練基地 屬「公開挑戰警方執法權力」

餘下兩名被告則繼續在今天處理判刑。謝官判刑時引述求情陳詞,辯方律師曾提及,本案非法集結初期有鐳射筆照射警員的情況出現,惟僅限於數名示威者作相關行為。而拆圍欄等行為則是在後段時間即場發生,沒有精密計劃。

但謝官並不同意「突然發生」的說法,指當日早有人在網上號召行動,認為是早有預謀。她表示,本案嚴重之處是示威者針對警方訓練基地,「公開挑戰警方執法權力」,而兩名被告則留守現場支持及鼓勵。她續指二人承認當日帶有裝備,認為明顯是「早有預謀」,但她亦同意當天無人使用磚頭及汽油彈等攻擊性較強武器、非法集結少於1小時;而當天鐵欄及交通燈等的損毀亦非最嚴重,無證據顯示有人受傷、案發地點非繁忙交通樞紐,亦無證據顯示兩名被告有叫喊侮辱性口號以及擔任安排、帶領及煽動的角色。

謝官最終以12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陳家朗及何明軒在審前覆核時已表示認罪,故給予25%認罪扣減,總刑期為9個月監禁。

較早前的案情指,案發當天有網上帖文號召圍攻屯門大興行動基地,指稱警方於兩日前在該處進行催淚彈訓練,呼籲市民對此提出抗議。當晚約200名示威者在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集結,有人大喊侮辱性言詞,包括「黑警死全家」及「死黑警」等,亦有人以激光照射警員。當日有支持政府的示威者同樣集結,反對良運街示威者的言詞及口號,該批人其後在警方警告後離開。而良運街的示威者則未有理會警告,並將行動升級,包括拆除行人路鐵欄等,警員最後向示威者推進,並拘捕各被告。

餘下不認罪被告7月續審

其餘10名不認罪被告的案件將於7月14日續審,分別為:李志斗(24歲學生)、周沛樺(21歲學生)、陳達富(26歲,無業)、何奕恆(21歲學生)、李嘉熹(24歲社工)、吳嘉俊(38歲技術員)、許諾(20歲學生)、姓鄧學生(17歲)、梁文健(23歲侍應)及陸俊恆(19歲學生)。

案件編號:DCCC 2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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