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事件期間,警方在附近設防圍堵身處校園內的示威者。一名29歲測量助理涉於理大附近被制服期間,以手打警員眼睛,遭控襲警及拒捕等三罪。他否認所有控罪,今(1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襲警和拒捕罪成;「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則不成立。裁判官葉啓亮指,被告當天極力反抗,更襲擊警員,令警員制服時多花了力氣和時間,更蒙受傷的風險,終就兩罪共判監3個月2星期。

辯方:警員盤問下才供稱備有警棍 官:非記憶力測試

被告李卓文(29歲,測量助理),否認「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

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漆咸道南與金馬倫道交界襲擊警員9935;抗拒正當執行任務的警員 9935 及警員9019;以及保管或控制一支噴漆。

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時引述案情,姓陳警員9935曾供稱,當日追截示威者時看見戴有眼罩、口罩及防毒面具的被告,故上前搭他膊頭稱「警察,咪郁」。惟被告隨即反抗,扯掉陳警員的防毒面具及頭盔,又以右手打向警員的左眼;另一姓羅警員9019則指,當時看見陳警員與被告糾纏,看見被告向陳警員的頭部揮拳。羅見狀上前幫忙制服,拉扯被告的背囊,惟被告繼續反抗,致三人一度跌在地上。

辯方曾批評控方證人的證供,指陳警員主問時提及他當天裝備有頭盔及戰術背心等,但到盤問階段才補充亦配備警棍,認為他是希望隱瞞打被告的事實。但葉官認為陳警員主問時只回答重點問題,作供並不是記憶力測試;加上辯方首次盤問有關事項時,陳警員沒有避答,故認為辯方的指控沒有基礎。

辯方又指,陳警員當日手持警棍,他不可能用手搭被告的膊頭。他又認為當日現場情況混亂,而警員又全副裝備,不會只單靠「搭膊頭」來制服被告。葉官則認為辯方沒有進一步問警員以哪隻手搭被告的肩膊,又指即使全副武裝,警員也不一定要使用更大武力。他考慮起初被告是背向警員,認為陳警員以手拍被告的膊頭是自然動作。

辯方續表示,陳警員的頭盔及防毒面具有綁帶,認為他有扣緊裝備,不可能輕易被扯下。葉官則反駁,警員作供時沒有確認他是否有扣緊裝備;又指當時被告手舞足蹈,掙扎時力度不少,裝備有可能會遭扯下。

至於羅警員,辯方指三人跌倒在地上是由羅警員拉扯造成,但葉官指過程發生於電光火石間,不能要求陳警員確認3人跌倒是羅拉扯被告背囊而造成,批評辯方「避重就輕、蠻不講理」,終裁定兩名控方證人均屬誠實可靠。

官拒接納被告供詞 批「自打嘴巴」

被告曾自辯稱其工作需要用到噴漆、口罩及眼罩等工具,而他當天到場是因為看到現場片段,加上自己剛取得急救證書,因此希望學以致用。葉官不接納他的供詞,指他主問時提及自己購買口罩的金錢之後能向公司報銷,但盤問下卻確認不購買N95口罩是因為昂貴。葉官表示,當控方質疑被告既然能向公司報銷,為什麼會「嫌貴」時,被告卻改稱不清楚,作供猶豫、支吾以對,批評他是「自打嘴巴」。

葉官續指,被告另稱公司每位同事均有儲物櫃,而他因職位低而沒有,故需要帶同工具到現場。葉官指被告其後又改稱「個個同事有」是指上司;而其辯方證人的證供則提及公司任何職級均沒有儲物櫃,故葉官認為二人證供不一致。

被告曾傳召同事作品格證人,葉官信納他形容被告是一名膽小、怕事及單純的人。但葉官指同事案發當天不在現場,因此未能提供與案相關證供,故在事實方面的證供將不予比重。

官裁襲警及拒捕罪成

就襲警罪,葉官考慮被告當時背向警員,在陳警員稱「警察,咪郁」後反抗,以手扯下其頭盔及防毒面具等,又打向警員左眼;而另一警員亦見到被告向陳警員頭部揮拳,故葉官認為他是存心襲擊,裁定罪成。

就拒捕罪,葉官指陳警員上前協制服時被告反抗及手舞足蹈,至羅警員上前協助時三人跌在地上,被告繼續糾纏,其掙扎行為增加警方困難,最後甚至令警員受傷,故同樣罪成。

管有噴漆罪脫 官: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用作破壞

至於「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葉官指控方除呈上被告的物品相片外,便沒有當日現場環境照片或影片,而兩名警員證供也沒有提及現場怎樣被損毀。葉官指涉案的噴漆放在背包內,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噴漆必定是用作破壞,法庭未能作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故罪名不成立。

葉官即日判刑,考慮被告年齡及背景等因素後,指他當天極力反抗,更襲擊警員,令警員制服時多花了力氣和時間,更蒙受傷的風險,終就襲警罪判監3個月,拒捕罪則判監10星期。

葉官進一步考慮無證據顯示被告反抗時間長,而羅警員加入制服被告屬連接事件,最終將拒捕罪的其中兩星期與襲警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個月2星期。

被告求情指因「感情用事」、低估嚴重性而犯案

判刑前,辯方呈上9封求情信,其中被告親撰的信件說他中學畢業後就讀毅進及副學士,畢業後開始土地測量工作,其間繼續進修,最後成功考取文憑,希望未來能繼續進修,成為一名專業測量人員。他提到自己太「感情用事」,低估了事情嚴重性才犯案,現時已有反思。他指自己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對父母為自己擔心而感到抱歉。

被告的父母、友人及同事亦為撰求情信,同事指被告是一名有責任心及愛心的人,完成工作後願意犧牲私人時間,留下協助其他同事的工作;其父母則讚兒子乖巧、懂事、凡事默默承受,努力工作照顧自己的生活費及學費,亦會給家人家用。

案件編號:KCCC87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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