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願榮光街頭歌手被指組織聚集 辯方:警沒票控圍觀者 反映不曾發生聚集
【獨媒報導】街頭歌手、港菲混血兒馬賦馳(Oliver Ma)前年5月在中環街頭演唱,被指引致人群聚集,遭控「組織受禁羣組聚集」罪,案件今(2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警員供稱約有30至40名圍觀市民,惟辯方律師質疑,假設現場真的出現聚集,該30至40人理應被警方視為參與聚集之人士,惟警員從沒記下他們的身份以作票控,原因是根本不曾發生聚集。警員則稱市民聽從警方的勸喻離開,所以沒有抄下他們的身份。此外,辯方亦指警員口供紙和記事冊均沒提及被告與圍觀者一起唱歌或有互動,或安排任何人在哪個位置站立或坐下,被告僅獨自演唱。
被告馬賦馳否認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時55分,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群組聚集,違反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b)條。
警員:多番警告不果 遂以擾亂秩序罪拘捕被告
警員任浩恩供稱,當日晚上接到噪音投訴,遂於9時55分乘警車到達中環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並留在車上觀察。他目睹被告在彈結他和唱歌,身旁有一個擴音器,連接至咪音峰,被告身穿黑色T恤,印有「Oliver Ma 21」字樣,有約30至40名市民圍觀,有人鼓掌和使用手機拍攝,各人之間的距離很近。
警員 任浩恩
任警員與另外兩名同袍下車後,上前問被告有否申領奏玩樂器的許可證,惟被告沒有理會並繼續唱歌。任多番作出警告,要求被告停止玩樂器和立即離開,惟被告依然沒有理會,遂開始攝錄影片。他指被告不但沒有理會,更舉起雙手作出類似拍攝的動作。任警員見被告沒有任何回應,於是以「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作出拘捕。
辯方:若警發現受禁群組聚集 有責任記下參與者資料以發傳票
辯方律師盤問時指,限聚令在2020年3月開始生效,而任警員於2020年7月才加入警隊,問他是否知道「受禁群組聚集(prohibited group gathering)」與「需解散聚集(dispensable gathering)」之間的分別。惟任警員表示不肯定。辯方質疑警員如何能在不知兩者分別的情況下執法,任警員則指會請示上級,以獲取進一步指示。
辯方指問任,若警方發現「受禁群組聚集」發生,是否有責任記下參與者的個人資料,以便發出傳票及日後送達給他們,任確認。
辯方:警方執法行動吸引市民駐足觀看
辯方又問任,據他的過往經驗,會否有一些敏感的市民接近案發現場拍攝照片和影片,甚至出口批評警察的執法行動。任警員稱不記得,反指案發當日有市民在警方未到場之前已正在拍攝。
辯方其後播放影片,指出警方的執法行動吸引市民駐足觀看,更有市民上前質問警方,因此被告並非唯一吸引市民圍觀的焦點。惟任警員不同意,反稱:「我唔清楚佢哋停低嘅目的係咩。」
辯方指當晚是星期五晚,問任警員是否同意中環蘭桂芳一帶繁忙及人多。任警員同意蘭桂芳很多人,但不同意前往蘭桂芳的路途有很多人。辯方隨即追問,難道人們是乘坐直升機前往蘭桂芳?任警員則解釋市民可通過不同路線前往蘭桂芳。
辯方:警口供紙沒提及被告與圍觀者互動
辯方指,被告只帶同一支咪、一支結他和一個擴音器,不論任警員的證人口供紙或記事冊,均沒有提及被告容許、安排和邀請任何人唱歌或使用他的表演工具,也沒有提及被告帶領或邀請觀眾給予反應或進行互動,也沒有見到被告安排任何人在哪個位置站立或坐下。任警員確認沒有相關記錄。
辯方又指,任警員的證人口供紙或記事冊均沒有提及被告與其他人一起唱歌或奏玩樂器,以及使用咪高峰和擴音器,也沒提及有人「點歌」、舉燈光牌、展示支持橫額或歡呼。假設現場真的有30至40人圍觀,他們的衣著也並不相似。
辯方:警觀察時沒拍片 乃因不曾發生聚集
辯方又指,任警員供稱曾留在警車上觀察約10分鐘,但未曾使用手機或隨身攝錄機拍攝現場情況,直至下車向被告作初步調查之後,才開始攝錄影片,加上口供紙和記事冊從沒記下圍觀者的準確位置、人群與被告之間的距離、市民之間的距離,以及有人拍手和拍攝,因此任警員在庭上稱圍觀者之間「企得好埋」,說法有可能不準確。任警員確認。
辯方則指出,當警車到達案發地點時,任警員及同袍便隨即落車向被告調查,並非如他所供稱留在警車觀察約10分鐘。任警員否認。
辯方指出,被告僅獨自在街上唱歌及彈結他,並沒有發生聚集,更加沒有「受禁群組聚集」,因此沒有任何影片拍攝到現場的集結情況。惟任警員稱在落車之前已目睹有人聚集。辯方則反駁,警員攜有手機和隨身攝錄機,但卻沒有在警車上觀察的時候拍下他指稱的聚集,原因是根本沒有發生過。警員否認。
辯方:警沒票控圍觀者 因不知是否參與聚集
辯方又指出,警員從未在口供或記事冊中提及需穿過人群才能走近被告,反映根本沒有發生聚集,這亦是警方沒有抄下30至40名圍觀者身份的原因。任警員不同意,並稱他們聽從警方的勸喻離開,所以沒有抄下他們的身份,而是聚焦在被告身上。
辯方指,假設現場有聚集,圍觀市民理應被警方視為參與者,惟任警員指:「我唔肯定佢哋係咪參與緊,但係佢哋圍觀緊。」辯方遂指出,正因為警方不知道該些人基於什麼原因而出現,所以警方作為執法者,並沒有記下他們的個人資料以發出傳票。
辯方:警方警告從沒提及受禁群組聚集
辯方指,警方警告被告時,只指控他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以及涉嫌擾亂公眾秩序,而從沒提及他組織受禁群組聚集,影片亦聽不到警方指稱現場出現受禁聚集。惟任警員不同意。辯方指,即使警員上前調查被告時,被告也沒有跟在場其他人說話,任則稱不記得。
裁判官屈麗雯問到,任警員為何認為沒有需要在觀察期間拍攝現場情況。任則稱當時正在觀察,過往處理類似案件時也是如此做法。
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ESS4102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