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律政司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就高院《國安法》案件,即使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亦可獲權力以「案件呈述(appeal by way of case stated)」方式上訴,有別於以往就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可就法律觀點要求澄清。若准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律政司有權要求法庭推翻無罪裁決,甚至發還重審。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修例合理,如果法官裁決有法律錯誤,令「罪有應得的人逃離法網」,不符合社會公義,也不利維護國家安全。;個人認為可以「適當干預寧縱莫枉原則」。

律政司曾「案件呈述」上訴多名區院暴動案脫罪被告

現時在高等法院有陪審團審訊的案件,若陪審團達成無罪裁決,律政司只可以就法律觀點要求澄清,不能介入推翻裁決。但下級法院的審訊,由於由法官審理,律政司則可向上訴庭提出「案件呈述」。早前數宗理大暴動案被告審訊後脫罪,律政司均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並要求上訴庭發還區院,安排由另一名法官重審。律政司甚至可以在「案件呈述」的框架下,向上訴庭申請拘捕令,或者對本來脫罪的被告,重新施加保釋限制。

出現律政司今次修例「需要」,是因為《國安法》下,在高院審理的國安案安可不經陪審團審訊。律政司早前已就提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修例,就高等法院刑事審訊,若法官裁定被告「表證不成立」,增設機制上訴,並涵蓋《國安法》案件。換言之,現時兩種被告罪名不成立的方式,律政司全數有途徑上訴,並推翻裁決。

律政司稱不影響「一罪不兩審」原則

據《明報》報導,律政司在諮詢文件中形容控方不能推翻高院原訟庭在國安案件的無罪裁決是「反常」及「漏洞」,並指在人大釋法後,律政司應及時修改本地相關法律。律政司又指,新建議不影響原訟庭陪審團案件,也不影響「一罪不兩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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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資料圖片)

湯家驊指法律出錯放生 不符社會公義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早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節目中表示,現行安排下律政司未能就法律觀點提出上訴,法庭就要待下次有案情接近的案件,才可釐清法律觀點。他又指《國安法》是嶄新法律,如果要像普通法案件方式釐清觀點,可能要等較長時間,不利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

湯家驊指修例關鍵爭議是會否干犯無罪裁決,在普通法「寧縱莫枉」的重要原則下,「如果堅持,就唔可以介入,唔可以推翻」;但他個人認為,如法官因為法律出錯而達致無罪裁決,「令罪有應得嘅人逃離法網」,不符合社會公義,他認為社會應該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