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10人被指於2019年串謀殺害警察,被控《反恐條例》「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及「串謀謀殺」等罪,其中一名男被告涉嫌與另一名女子干犯「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今(2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以處理交付至高院之程序。控方申請押後至6月15日再訊,獲裁判官王證瑜批准。男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柙;女被告則獲准繼續保釋。

控罪指,被告黃振強(24歲,無業)和劉佩凝(24歲,無業)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在香港,串謀與其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份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條及14(1)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處14年監禁。

黃振強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他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柙。劉佩凝則獲准以4萬元保釋,另有4萬元人事擔保,及須定期到警署報到。

黃振強另被指於2019年串謀其他人殺害警察,在另一案中與另外9人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及「串謀謀殺」等罪,案件已交付至高院,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將於明年開審。

案件編號:ESCC61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