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元朗區議員鄧勵東及另外6人涉在元朗一間芬蘭浴室對話提及黑社會,被控聲稱三合會成員及幹事、以三合會成員身份行事等12項罪名。案件今(26日)於區域法院裁決,其中兩項控罪不成立,惟餘下10項控罪均成立,即各人至少有一項罪名成立。其中鄧勵東被裁定2項聲稱三合會成員罪成,涉及兩次對話,分別稱「我哋做黑社會低調啲都啱,依家唔同以前」,及「18區都有我廈村冧把啲人呀,我區區放火睇吓啲差佬拉得邊個」。法官葉佐文押後至5月11日及24日判刑,並撤銷所有人的擔保,須還柙候判。

被告依次為:胡學霖(46歲,綽號「日本仔」)、張銓漢(64歲,綽號「囝囝」)、鄧勵東(64歲,綽號「東哥」)、郭贊財(65歲,綽號「標哥」)、文冠榮(64歲,綽號「花仔文」)、黃繹維(57歲,綽號「力哥」)和張允耀(40歲,綽號「肥寶」)。

辯方針對臥底警證供提出多項質疑

辯方針對臥底警員任延峰的證供提出多項質疑,例如臥底警未獲上級正式訓示便應徵「銀湖芬蘭浴室」的職員,法官葉佐文則指該臥底行動並非艱難任務,警員有6年執勤經驗,應有足夠能力應付。辯方又質疑浴室有不同噪音,包括水池流水、電視和風機聲音,臥底警聽對話時有可能不清晰。法官則指,臥底警不否認水池風機有低沉聲響,但不會影響他聽到對話內容。

辯方質疑臥底警聽到涉案對話後,未有即時記錄於警員記事冊上。法官則認為,臥底警在值班期間作記錄是危險做法,下班後才記錄是合理做法。對於辯方提議可用暗語作即時記錄,法官反駁此做法不但花費大量時間,更會令人懷疑臥底警在工作期間在手機寫奇怪東西。

至於辯方質疑記事冊未能顯示各事件的準確時間,法官則指臥底警「唔係吓吓望住個錶」,「流水簿唔係記錄爭分奪秒嘅計時賽」,故認為辯方的批評不成立。

法官接納臥底警證供 10項控罪成立

法官裁定臥底警及其上司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二人的證供。有關張銓漢、郭贊財、黃繹維和「朱哥」之間的對話,辯方稱郭贊財口中的「大佬」未必意指黑社會「大佬」,可以是親生兄長、上司或前輩。不過法官指,觀乎上文下理,張稱「和勝和」有聚會,之後郭稱「大佬」不去飯局是因為擔心有警察,法官看不到為何兄長、上司或前輩為何會擔心警察拘捕或抄身份證,因此順理成章地肯定郭正在談及黑社會「大佬」,裁定他一項「聲稱三合會成員」罪成。

針對黃繹維的「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控罪,案情指當張銓漢稱:「如果唔係做得衰嘢多要氹吓老婆,我下次都唔攪呢啲飯(局),不過算啦,借啲意同我勝和啲兄弟聚吓都好。」黃和應「係啦」。法官認為,黃說「係啦」有可能是指「要氹吓老婆」而非「勝和」聚會,由於有疑點,故裁定該罪不成立。

針對文冠榮和張允耀的「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罪,臥底警稱目睹二人各自打電話,其後文向張稱:「江湖上邊個篤好快水落石出,希望唔好係我哋自己勝和啲人啦。」法官指控方的事實基礎不清晰,二人應「大佬」的指示各自打電話,可能只是「收風」,未必與作出跟進行動有關,故裁定二人該罪不成立,但交替控罪即「聲稱三合會成員」則成立。

至於餘下控罪,法官認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罪成。當中鄧勵東兩項「聲稱三合會成員」罪成,案情指臥底警在2016年12月16日聽到鄧與第二被告對話,其間鄧稱:「我哋做黑社會低調啲都啱,依家唔同以前。」約於2017年5月1日,臥底警聽到鄧與一名叫「雀仔李」的男子之間的對話,鄧稱:「打咩黑吖,18區都有我廈村冧把啲人呀,我區區放火睇吓啲差佬拉得邊個。」其後「雀仔李」說:「嗰日有冇70圍?」鄧說:「差唔多啦,江湖畀面。」三合會專家警長指出「廈村冧把」即「廈村的14K」的另一稱號。

鄧勵東冀判處緩刑

代表鄧勵東的大律師求情指,涉案對話於聽者而言沒有威嚇成份,也沒有擴大或增加黑社會的影響力,因被告沒有提及哪個「字頭」。辯方又指,鄧現年64歲,過往案底只涉及聚賭和危險駕駛等較輕微的罪行,沒有任何判監的記錄,冀法庭考慮鄧的個人背景,能判處緩刑。

有辯方律師亦提及案件出現延誤,案件乃2016至2017年發生,警方直至2017年8月8日才作出拘捕行動,距離審訊日子相隔約5年半。據控方資料,警方拘捕56名涉案人士後,用了一年半時間索取法律意見,於2019年1月及6月分別起訴本案的8名被告。控方指,第三被告鄧勵東於2020年1月以轉聘英國御用大律師為由而申請押後,至2020年3月,案件排期至一年後審訊,惟疫情緣故,案件再延遲至一年後,即2023年3月才開審。法官表明,案件延誤可構成減刑因素,指示控方提交詳細資料。

第二被告張銓漢和第三被告鄧勵東申請保釋候判,惟遭法官拒絕,所有被告須還柙。胡學霖、張銓漢和鄧勵東將於5月11日判刑;郭贊財、文冠榮、黃繹維和張允耀則於5月24日判刑。

以下為各人裁決結果:

胡學霖:2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成

張銓漢:2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及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罪成

鄧勵東:2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成

郭贊財: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成

文冠榮: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成,「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罪脫

黃繹維: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成,另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脫

張允耀: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成,「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罪脫

案件編號:DCCC140、6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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