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世瑜認罪未獲全數認罪扣減 上訴庭批出終極上訴證明書
【獨媒報導】25歲理大男學生呂世瑜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認罪後減刑至3年8個月,惟控方指出「案情嚴重」類別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終改判囚5年,換言之未能獲全數三分一認罪減刑,掀起《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法律爭議。呂去年上訴遭高院上訴庭駁回,他其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之證明書,早前以書面方式處理而毋須聆訊。上訴庭今(27日)頒下判詞,指相關議題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故批出證明書,把問題交由終院處理。稍後呂須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人為呂世瑜。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
法官同意把兩項問題交予終審法院處理:
一、《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情節嚴重」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
二、該如何恰當詮釋《國安法》第33條第1段,特別是當中指明的三項條件是否已盡列無遺,即若該三項條件無一成立,屬《國安法》第21條下「情節嚴重」的罪行,刑罰便不能減輕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是容許此等罪行的刑罰可基於其他求情理由而減輕?
呂世瑜未獲全數三分一認罪扣減 掀國安法判刑分級制爭議
原審的《國安法》指定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本案屬情節嚴重,根據《國安法》第21條,須判囚5年以上、10年以下。她以5年半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判3年8個月。惟控方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隨即指出,《國安法》條文指明總刑期須為5年以上。
其後呂世瑜上訴至高院,最終上訴庭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即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彭偉昌和彭寶琴,駁回所有上訴理據。上訴庭更定出量刑新框架,若案件被裁定「情節嚴重」,判刑將設有下限,本來普通法案例下「認罪三分一刑期扣減」的原則和計法將不適用。
上訴庭亦定下另一關鍵《國安法》量刑框架,在符合《國安法》33條第1段的特定條件下,即「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自動投案者」、以及「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的人」,有機會可獲「減輕處罰」,意思即是量刑由「情節嚴重」減輕至「情節較輕」。由於「認罪」不滿足上述3項條件,因此呂世瑜亦不獲這項減刑。
此判決影響往後國安法案件判刑,例如兩名「光城者」成年被告蔡永傑及陳右津,被判囚5年3個月及5年,惟在認罪方面未獲全數三分一扣減,而只獲6個月減刑。此外,武術教練黃德強承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由於法官指情節嚴重,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最終判刑5年,同樣未能獲三分一認罪扣減。
案件編號:CACC 6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