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上訴得直後發還重審 聽障學生不認罪 申請終止聆訊遭拒
【獨媒報導】2019年9月15日「港島自由行」,案發時19歲的聽障學生被指拉扯高級警司的胡椒噴劑,最後襲警罪成被判更生中心。學生向高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罰,但法官將案發還重審,被告再上訴至終院遭駁回。由於控方相隔6個月才就重審提出檢控,辯方認為已超時限,申請拒絕受理本案但不獲批。被告不認罪今(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受審,辯方申請終止聆訊,並指控方的延誤檢控會剝奪被告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但裁判官最後拒絕其申請。
現年23歲的學生羅鎮傑(案發時19歲),否認一項襲警罪。
法庭安排打字員將說話打在電腦螢幕予被告閱讀
法庭一如上次聆訊,安排打字員將裁判官及控辯雙方的說話打在電腦螢幕上,以讓被告閱讀。但裁判官鄧少雄留意到打字的速度與說話速度有距離,因此提醒控辯雙方需要注意說話速度。鄧官又提醒被告,如有不明白的地方要盡快示意。
辯方指延誤剝奪被告接受公平審訊權利 申終止聆訊遭拒
辯方大律師蘇信恩為被告申請終止聆訊,他指是次申請與上次申請本案不受理是有分別的,上次法庭要考慮的是有關時限的明文法例;今次則要考慮控方有否濫用程序,或者延誤檢控會剝奪被告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辯方強調,重審需要盡快處理,但控方卻超過6個月才提出檢控,由2022年4月8日起計,直至同年10月26日才提出檢控。而且控方未能交代為何有全備的證據卻要延誤長時間。
辯方又指,即使謀殺案要重審,上訴庭亦命令要在21或28日內處理,何況本案並不如謀殺般嚴重。另外被告一直在保釋當中,需要遵守各項條件。
鄧官考慮後最終不批准辯方的申請。控方指審訊將傳召至少兩名證人,包括事主及拘捕警員。辯方指抗辯理由為案發時只是意外,而且當時環境擠逼。辯方會爭議被告在警誡下的口頭招認及補錄招認,將以交替程序處理,被告及其母親或會作供。另會依賴兩名專家關於被告的聽力情況。
另外,控方會依賴警方拘捕行動時所拍攝的片段,辯方則依賴片段的環境聲音以證明現場嘈吵。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透露,醫療報告顯示被告患專注力不足、有聽力問題,以及案發時有肋骨斷裂。
警司稱被告雙手扯胡椒噴劑 糾纏間雙方倒地
聲稱受襲的總警司區永樑供稱,案發時他為高級警司,駐守東九龍應變大隊,並為該隊的指揮官。他當日防暴裝當值,晚上約6時到銅鑼灣一帶驅散,當時有人群對警方叫囂及以鐳射筆照射。其後他們被指派前往銅鑼灣站,但途中不斷被人群跟着,站在大隊隊尾的區負責警告人群。大約7時大隊抵達銅鑼灣站C出口附近,並等待港鐵職員打開已關上的出口閘門,期間警方設立防線。
區指留意到一名男子快速衝過防線,其他人則開始起哄並衝擊防線,於是區用右手手持胡椒噴劑指向人群,並警告他們。突然一名17至20歲、短髮及戴眼鏡的男子,即本案被告,雙手扯着區的胡椒噴劑。區指其本能反應是保護胡椒噴劑,因此他用右手將噴劑拉向自己,左手嘗試撥開被告手指不果。兩人繼續拉扯,最後區失平衡右邊身落地,被告亦倒地。區指落地一刻被告仍手持胡椒噴劑,但其後有否手持則看不到。
警司後腦、後耳及鎖骨等擦傷流血
區續指,之後有同事走近,期間感覺自己的頭部後方被踢了一下,亦感覺被壓住。區表示由被告搶胡椒噴劑至自己失平衡倒地,整個過程約20秒。後來區告知同事被告搶其胡椒噴劑,並由同事帶走被告。最後區進入銅鑼灣站才檢查自己的傷勢,並送往醫院。醫療報告顯示他右後腦、右後耳、右鎖骨及雙膝均擦傷及流血。
在辯方盤問下,區同意案發時有不少市民駐足旁觀。辯方亦指,當時的示威有流動性,示威者會「遍地開花」式示威,但區不同意,並強調示威者在示威前會於社交媒體「吹雞」。
辯方指超過檢控時限 惟官裁定本案受理
辯方早前申請裁定本案不受理,因控方就重審令已超出「簡易程序」的6個月檢控時限,但裁判官王證瑜駁回辯方申請,他不同意條例適用於重審案件。
被告於2020年3月首次提堂,經審訊後同年12月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更生中心。他其後於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於2021年9月撤銷其定罪,但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下令發還重審。張官認為被告有聽障問題,審訊期間無法透過讀唇語理解問題,加上缺乏庭上經驗,導致他證供辭不達意,未能獲公平審訊。張官又指其原審代表律師錯誤處理法律程序,但原審裁判官鄭紀航和主控官卻沒有指出,形容「全世界都錯」。其後被告曾就重審令向終審法院上訴,至2022年4月8日遭駁回。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案件編號:ESCC210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