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繼禁餵野豬後,政府擬再全港性禁餵野鴿,並將非法餵飼野生動物和野鴿的最高罰款,由現時1萬元,提高至10萬元及監禁1年。政府亦擬簡化執法程序,向違規人士發出5,000元定額款通知書,並修訂賦權執法人員,只要「有理由相信有人曾經觸犯禁餵」罪行時,都可以要求該人提供個資料,拒絕提供資料可罰款5,000及監禁半年。

環境及生態局擬於今年第4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修草案,若獲立法會通過,預計在明年第3季實施。

環境及生態局昨向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提交文件,指由於野鴿屬馴化類動物,並非《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指明的野生動物,目前餵飼野鴿的行為不受《條例》所禁,因此當局提出建議修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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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餵鴿影響物種競爭 野鳥面臨「生存威脅」

當局指,餵飼野鴿「難免引來其他野生動物,特別是野鳥如斑鳩、麻雀等,進食餵飼者所提供的食物,因而改變後者的覓食或遷徙行為,危及牠們野外獨立生存的能力」。當局又稱,人類餵飼亦會導致野鴿數目不斷增長中,不同物種之間的競爭會令野鳥面臨「生存威脅和造成生態失衡」;餵飼行為亦會造成野鴿野雀糞便的問題,構成公共衞生問題。

至於罰則,當局建議與非法餵飼野豬等野生動物罪行看齊,提高至10萬元及監禁1年。同時當局亦會透過定額罰款,容許執法人員即時向「正在違反或已經違反禁餵規定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政府建議將金額定在5,000元,以反映非法餵飼行為對自然生態及環境衞生帶來的潛在影響,罰款金額較亂扔垃圾更高。

當局亦指為了協助執法,會建議賦權執法人員,「在有理由相信有人正在或 曾經觸犯禁餵規定的罪行時」,可要求該人提供個人資料,例如姓名、住址、身分證及聯絡電話。如果該人拒絕提供資料,或提供誤導性資料,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