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圍城】10人暴動罪成囚3年9個月至4年10個月 包括護士及跆拳道港隊代表
【獨媒報導】警方2019年11月圍封理大,市民「營救」被困校園人士,衝突蔓延至油尖旺一帶,共213人於油麻地被圍捕,分成多案起訴暴動罪。其中一案涉及10名被告,當中包括護士及跆拳道港隊代表。早前一人認罪,而不認罪的9人經審訊後均罪成,今(1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9個月至4年10個月。法官郭啟安指,為跆拳道港隊代表的被告曾於亞洲賽事奪獎並有正面貢獻,因此額外減刑3個月。郭官亦指,暴動多達2千人參與,但驅散的警員僅200人,警方幾乎是「以一敵十」。
本案共10名被告。護士余嘉晴開審前認罪,其餘9人則不認罪,審訊後罪成。以下為各人刑期:
雷曉天(28歲,舞台技術工作):4年半
梅晉豪(26歲,助理工料測量師):4年9個月
吳卓泓(25歲,舞台製作):4年9個月
吳悅橋(29歲,神學碩士生):4年10個月
柯俊明(26歲,速遞員):4年9個月
安俊彥(23歲,審計員):4年9個月
潘伊晴(28歲,獵頭公司職員):4年半
戴卓欣(22歲,浸大學生):4年2個月
王智勇(25歲,屋宇設備學徒):4年半
余嘉晴(26歲,護士):3年9個月
吳悅橋涉管有噴漆,其「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亦成立,判囚3個月,其中一個月分期。
有被告求情指因案未能完成神學碩士課程
第四被告梅晉豪求情指,他為家中獨子並需要照顧體弱多病的母親。至於第五被告吳卓泓則求情指,他平日會到父親的跌打醫館協助,並從父親身上學習醫術。他過往曾嘗試投考紀律部隊但不成功。第七被告吳悅橋求情指,他於英國的工商管理系畢業,案發時正修讀神學碩士,但因案未能繼續。他一直熱心於教會事務,一家四口亦為虔誠基督徒。
有被告為跆拳道港隊代表 曾於亞洲賽奪獎
第九被告柯俊明則求情指,他因案未能前往內地探望患病的外公外婆,對他來說已是沉重教訓。第十被告安俊彥求情指,他於案發時就讀城大經濟及金融系二年級,去年畢業後於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任職審計員。安亦是跆拳道的港隊代表,考獲教練資格,並於亞洲城市跆拳道錦標賽奪亞軍,在學期間亦得到十多萬的獎學金。
第十七被告王智勇求情指,他父親於2021年中風,因此被告成為家中經濟支柱,在服刑期間家人需要申請綜援。
被告被捕後成為護士 求情指定罪後或失資格
第二十被告余嘉晴求情指,她立志成為護士,即使被捕後仍然沒有放棄學業,最終於2021年成為註冊護士,並在醫院手術室工作,直至案件開審時離職。她在定罪後需要接受紀律聆訊,或會失去護士資格。辯方亦指,她於案發時只攜有急救用品,顯示其參與程度較低。
官:示威者多達2千人,警方「以一敵十」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本案多達2千人參與,是2019年反修例事件中最大規模之一,但當時驅散的警員只有200人,警方幾乎是「以一敵十」。而雙方人數懸殊,警方亦一度耗盡彈藥。
官:示威者精密部署,使用人力運送汽油彈
另外,郭官稱示威者戴上裝備,顯示他們有備而來。案發時示威者共投擲251枚汽油單,火球更落在警員身邊,明顯暴動不是即場或即興發生,而是有周詳計劃及精密部署,並使用人力物力運送汽油彈。
官:示威者自私自利,令商人蒙受無辜損失
郭官亦指,本案發生於油麻地市中心,接近民居商舖,導致市民及大廈保安感驚慌,擔心人身安全。因此暴動嚴重影響公眾安全,造成逼切威脅,同時導致交通癱瘓,令小巴、巴士及港鐵未能正常運作。郭官強調示威者行為自私自利及帶來禍害。他們為了個人理念及因不滿社會現狀,而對公眾造成極大滋擾,亦令商人蒙受無辜損失。
官以5年為量刑起點 無裝備者獲下調3個月
郭官指各被告是藉身處現場助長氣焰及壯大聲勢,但接納無證據顯示他們親身作暴力行為,不過量刑時亦會一併考慮其他示威者的整體行為。
郭官決定以5年為量刑起點。第三被告雷曉天、第十一被告潘伊晴、第十五被告戴卓欣及第十七被告王智勇,他們身上均沒有一般示威者的物品,因此罪責較低。郭官將量刑起點下調至4年9個月。
第五被告吳卓泓及第二十被告余嘉晴,身上有急救物品,他們分別有跌打醫師及護士的專業背景,並憑着護理知識為暴動者療傷,其罪責與其他人沒有分別。
港隊代表攜防火手套 量刑上調3個月但因正面貢獻減刑
第十被告安俊彥則於案發時管有兩隻防火手套,郭官指示威者經常在投擲汽油彈時使用手套,因此被告明顯是有備而來,有意圖協助製造或運送汽油彈,因此其罪責較高。郭官將量刑起點上調至5年3個月。但由於他曾於跆拳道比賽獲獎,亦得到十多萬獎學金,並為港隊代表有正面貢獻,因此獲減刑3個月。
被告藏噴漆囚3個月
第七被告吳悅橋管有黑色噴漆,郭官不接納噴漆是工作用途的說法,亦考慮到有示威者會利用噴漆損壞政府或私人財產。他就此罪判囚3個月,其中一個月與暴動罪分期。
官考慮到各被告無案底減3個月
由於本案其中9名被告均無案底,而第十七被告王智勇,曾於2012年有搶劫及盜竊的案底,當時15歲的他被判感化令,亦被判入兒童及青少年院9個月。郭官考慮到當時被告極年輕,因此亦將他視為無案底的被告。郭官考慮到各人無案底,另減刑3個月。
至於第十五被告戴卓欣,她案發時19歲,但判刑時已超過21歲,無法判處教導所等,郭官因此減刑4個月。
認罪的第二十被告余嘉晴,則獲扣減四分一刑期。
郭官不接納辯方律師指,同意大部分案情屬減刑原因。他亦不接納被告等候審訊近3年是減刑因素,因被告人數眾多,法庭需時處理,與人無尤。
郭官另指,本案各被告均為20至30歲的年輕人,部分人有大學學歷,而且更有護士。他亦指第十被告安俊彥、第十五被告戴卓欣及第二十被告余嘉晴,在被捕後沒有自暴自棄,並繼續學業,行為令人欣慰。
被告被押走時親友不斷揮手,有人稱:「Love you!」,「Bye bye!」
郭官早前裁決時指,有被告供稱案發日在附近光顧色情按摩服務,或替家中跌打館購買薑片,惟郭官全部拒絕接納,指各人無非「堆砌謊言」,掩飾暴動意圖。
控罪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同案原有另一名被告黃添樂(25 歲),惟黃於開審日因染疫缺席聆訊,郭官將其分拆至其他暴動案處理。
案件編號:DCCC 75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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