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案件定於今年9月開審。黎智英申請終止聆訊,指《國安法》指定法官委任準則不透明,又指行政機關用盡一切方法阻撓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代表黎智英,形容相關做法是「迫害,而非檢控」。法庭押後裁決,以等待黎針對國安委的司法覆核結果,而高院上周已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指國安委沒有越權。終止聆訊申請則於今午(29日)宣判,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駁回申請。判詞指,「指定法官」嚴格遵守誓言及《法官行爲指引》,不存在偏頗,並特別提到原訟法庭、上訴庭和終審法院,合共7名法官先後作出有利 Tim Owen 的判決,清晰地顯示香港的司法獨立是毋庸置疑。判詞又指,沒有證據證明國安委惡意行事,而 Tim Owen 在香港不具全面執業資格,「選擇大律師」的權利並非絕對的權利。

申請人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董皓哲、李峰琦和姚穎彤代表。3間蘋果日報公司派出清盤人代表應訊,由大律師王國豪代表。

答辯人為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吳加悅、李庭偉及陳穎琛,以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鄭穎愉代表。

是次申請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運騰和李素蘭審理。

黎智英就是次申請提出兩項理據,其中之一是《國安法》指定法官的委任和續任事宜不透明,導致法官對黎表面上存有偏頗情況。判詞則指,法庭拒絕接納此理據,因司法人員的任命均須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而該委員會獨立於行政長官,故行政長官對於誰人可委任為「指定法官」一事,並沒有絕對的決定權。再者,分配案件由哪些法官審理的決定權在於司法機構,而每一名法官就職時均須嚴守司法誓言和《法官行爲指引》。判詞又指法庭審訊一般是公開進行,裁決理由也是公開,即使被告被定罪,也有權利上訴。

以下是黎智英一方針對「指定法官」提出的質疑,以及判詞回應:

一、
行政長官對「指定法官」的委任和續任有決定權,不須向公眾交代,公眾也無法監察

判詞回應:
不認為行政長官完全控制誰人擔任「指定法官」,因「指定法官」首先必須是司法人員,須先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然後才由行政長官委任。

二、
「指定法官」的遴選準則不公開,行政長官可不受約束地委任、續任或移除「指定法官」,且不知道他會否基於法官的過往判決、政見、政治連繫和國籍來判斷

判詞回應:
《國安法》第44條規定,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委任為「指定法官」,即使在位亦須被解除職務。此準則完全合法合理,不認為以本地立法方式引入額外準則是可行。專業法官須守司法誓言,並在審案時摒棄個人傾向,只基於證據和法例作出判決。即使行政長官沒有公開委任準則,不論是否「指定法官」,所有法官均須遵守《法官行為指引》,當中不鼓勵法官有任何政治連繫。國籍方面,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2020年6月30日的公開聲明中曾表明持外國國籍的法官不會被排除在外。

三、
行政長官可以控制「指定法官」的數目,並可決定誰人從名單中被加入或移除。

判詞回應:
「指定法官」人數視乎案件數量、相關範疇能力的法官的人數和運作需要。高院原訟法庭「指定法官」的人數至少足夠組成兩個審判庭,而上訴庭和終審法院的「指定法官」比例更加高,基於「指定法官」人數和分配案件是司法機構的工作,法庭不認為行政長官可以操控分配法官審理哪宗案件。判詞特別提到,有關 Tim Owen 的專案認許申請,先後在原訟法庭、上訴庭和終審法院審理,合共7名法官作出有利 Tim Owen 的判決,清晰地顯示香港的司法獨立是毋庸置疑。

四、
「指定法官」委任過程不透明,公眾無法知道個別法官有否主動申請擔任「指定法官」、申請準則、行政長官在委任前曾否經過咨詢、有否法官申請但被拒、「指定法官」名單、續任準則、有否「指定法官」續任失敗或從名單中被移除。

判詞回應:
《國安法》第44條沒有規定行政長官須披露相關資訊,既然行政長官沒有法律責任作出披露,看不到相關資訊不公開會如何引致審訊不公或表面偏頗。黎智英一方亦沒有解釋上述資訊如何協助黎抗辯,或者缺乏這些資訊會如何對黎的辯護構成不利。判詞提到,處理是次申請的其中一名「指定法官」李運騰,曾一度向黎批出擔保,儘管其後遭上訴至終審法院,但這不影響他繼續獲委任為「指定法官」。

五、
「指定法官」任期為一年,續任與否須按照行政長官的意思

判詞回應:
即使法官不獲續任為「指定法官」或遭移除,他/她的法官身份依舊不變。黎一方陳詞的諷刺之處,在於法庭頒布此判詞時,正值有外國勢力試圖透過威脅向國安法「指定法官」實施制裁,來干預本港司法獨立。不消多說,這威脅並不會影響法官堅持恪守他們的司法誓言。判詞又提到,原訟庭最初批出 Tim Owen 的專案認許申請時,儘管行政機關有不同立場,以及社會部份聲音批評,但上訴法庭依然支持原訟庭的判決,反映任何對於「指定法官」可能偏幫行政機關的擔憂應該消除。

六、
時任保安局局長、現任行政長官李家超曾在2021年6月27日的公開發言中,提及針對黎智英的尖銳批評,暗示黎有罪及對國家安全是威脅,當「指定法官」乃由行政長官委任,法庭審理黎智英的案件時,不能確保可以在制度上獨立,市民亦可能擔心「指定法官」偏頗

判詞回應:
法庭同意律政司一方所指,李家超相關言論的對象是大眾,提醒他們不要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回應傳媒提問如何在新聞工作中避免干犯《國安法》。專業的法官不應受傳媒報導影響,因而對被告有偏見。

判詞總結,理性及具備足夠知識的旁觀者均不會認為「指定法官」偏頗,法庭肯定黎智英可以在3名「指定法官」的席前得到公平審訊。

至於第二項申請終止終訊理據,黎智英指國安委及其他據稱代表中央意見的人士聯合行事,使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不能代表黎智英,法庭同樣拒絕接納。判詞指,其時 Tim Owen 已撤回工作簽證申請,沒有證據證明國安委惡意行事(acting in bad faith),且「選擇大律師」的權利並非絕對的權利,Tim Owen 在香港不具全面執業資格,但黎仍可聘請本地一家律師事務所和6名大律師來代表他,法庭考慮案中罪行的性質及嚴重程度,以及黎可得到公平審訊,傾向於應該進行審訊。

由於上述兩項理據不成立,3名法官拒絕終止聆訊申請。

換言之,案件將如期於今年9月25日開審,並於明早進行案件管理聆訊。判詞指,控方存檔法庭的書面開案陳詞顯示,舉證主要依賴數名已認罪的共謀者的供詞,以及刊物和 WhatsApp 訊息。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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