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唱願榮光歌手被指組織聚集 官指警證供含糊、不肯定 裁罪脫
(獨媒報導)街頭歌手、港菲混血兒馬賦馳(Oliver Ma)前年5月在中環街頭演唱,被指引致人群聚集,遭控「組織受禁羣組聚集」罪,經早前審訊,今(31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對警員的證供可靠性有所懷疑,又指他的證供流於含糊,包括未能說出圍觀者各人之間的距離,僅含糊地形容「行得好埋」,警員在辯方盤問下亦有所動搖,因此難以判斷他的觀察是否準確,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馬賦馳否認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時55分,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群組聚集,違反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b)條。
裁判官屈麗雯指,控方第一證人、警員任浩恩供稱坐在警車內觀察案發情況,約30至40人停留在街上圍觀,約10分鐘後,他才下車向被告作出調查,多次警告不果後才開啟隨身攝錄機,因此沒有任何影片能夠顯示到警員觀察10分鐘期間的聚集情況,他的庭上證供變得至關重要。
可是屈官認為,難以判斷警員的觀察是否準確。首先,警員無法說出警車停泊的準確位置,因此法庭難以得知他從哪個位置觀察,以及警車與街道之間的距離。當警員被問到警車與人群之間的距離,他僅回答「一個他能清楚地看到和聽到的距離」,屈官表示難以從警員主觀和含糊的證供估算相關距離。
屈官又指,警員開啟隨身攝錄機拍攝之前,不能肯定他在車上是否確實用了10分鐘觀察、視線有否曾經被遮擋或斷開、下車後用了多少時間步往被告的位置,以上均難以從警員的證供中清楚知道。法庭質疑警員的證供是否可靠。
此外,屈官認為警員的證供不肯定,包括未能說出圍觀者各人之間的距離,僅含糊地形容「行得好埋」;被問到被告旁邊有否結他袋時,警員卻稱不記得,然而該結他袋當日被警方檢取作為證物,審訊期間亦被呈堂檢視。
屈官指警員的證供在盤問下亦有所動搖,他在主問中供稱圍觀者有拍手和使用手機拍攝,惟書面口供卻從未提及過,當辯方就此盤問時,警員卻改口稱不記得。
屈官最後指,雖然被告不爭議他未能出示奏玩樂器的許可證,以及無視警方的查問,行為可疑,但控方證據亦未能支持控方的案情,故裁定「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罪脫。
被告散庭後,換上一身黃色衣服。他向在場記者稱,這大概會是最後一次以全身黃色裝束示人,日後會嘗試不同顏色,亦未必會在街頭唱《願榮光歸香港》。對於脫罪,他形容心情疲累但開心,自己過往不斷被起訴,不知道日後會否因為其他的事情而再被控告。他希望大家不要只視他為一名「唱《願榮光》的歌手」,反而希望大家可以看到他更多面向。他又強調過往不只是演唱《願榮光》,也會唱一般情歌,但街頭歌手似乎面對愈來愈嚴苛的環境。
案件編號:ESS4102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