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援泰國示威者 李志宏違限聚令罪成罰款 官:多次警告無效始票控 警做法恰當
(獨媒報導)2020年泰國爆發大型反政府示威,多名民主派時任區議員同年10月到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聲援該國示威者,其後遭警方票控違限聚令。前沙田區議員李志宏否認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罪,經早前審訊,今(8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成,罰款6千元。暫委裁判官陳樨樨指,警方到場後沒有立即禁止聚集,在多次警告無效下、集會接近尾聲時,才開始票控,裁定做法合乎相稱性,李聲稱行使憲法權利並不構成合理辯解。
被告李志宏(現年28歲,前區議員)否認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指他於 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東昌大廈3樓平台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李志宏不爭議曾參與聚集 但稱行使憲法權利可免責
控方案情指,當日有約30人聚集在東昌大廈3樓平台,有人手持「聲援泰國民主運動」等標語,其中4人向記者展示「自由之路,泰港同行」標語,並呼叫口號,獲在場人士和應。警方警告不果,最終督察韋鑑光決定作出票控,一共發出31張傳票,被票控的包括林錫添、李傲然,本案被告李志宏、黃學禮、王百羽及趙柱幫等人。
被告不爭議當日發生了受禁群組聚集,也不爭議自己參與其中,但提出一項法律爭議,指《基本法》第27條保障市民可享有言論自由及集會、遊行和示威等的自由,構成免責辯護。
官:警方多次警告無效下才票控 做法合乎相稱性
暫委裁判官陳樨樨裁決時指,由早上10時56分至11時03分之間,聚集人數由10人增至30人,警員曾給予警告,要求他們分隔開或離開現場,但沒有立即作出票控。至11時10分,人群開始再次聚集,各人距離不足1.5米,亦不理會警方警告,但警方沒有立即一刀切停止集會,顯示一定程度的容忍,更劃出一個記者區,之後有人高叫口號也沒有立即票控。陳官指,警方乃在多次警告不果下,才作出票控,故不涉警方阻止和平集會。
陳官續指,不爭議的事實是,參與聚集人數達31人,歷時20分鐘,案發位置在核心商業區,參與者不能確保有合適的社交距離,當時疫情持續,防疫規例仍然生效,且防疫仍是社會上一個重要課題。她亦考慮警方沒有立即禁止聚集,在多次警告無效下,集會接近尾聲時才開始票控,手法恰當,再考慮市民的憲法權利,裁定警方做法合乎相稱性,被告行使聲稱的憲法權利並不構成合理辯解,遂裁定罪成。
辯方形容李志宏非常拮据 需還六位數貸款
代表李志宏的律師陳奕勤求情指,被告在大學畢業後從事服務社會的工作,2020年起擔任區議員,至2021年被DQ,在任期間以六位數的私人貸款來維持辦事處運作,現時任職餐廳樓面散工,以賺取金錢還清上述貸款,至今尚有兩至三期未還,形容個人財務狀況「非常拮据」。
案情方面,辯方律師指被告不爭議大部份案情,審訊中只提出一項法律爭議,沒有浪費法庭時間;其角色亦較被動,並非集會發起人,影片拍得他身處人群周邊,大部份時間均與其他人保持距離。
罰款6千元 李志宏要求給予一年限期
陳官考慮後,指被告經審訊後裁定罪成,案發位置在核心商業區,聚集歷時20分鐘,在警方多次勸喻下,被告依然執意而行,且當時身份為在任區議員;但考慮他大部份時間均在邊緣位置,行為克制,沒有任何暴力行為,故適合處以罰款,最終罰款6,000元。
就繳交罰款時間,李志宏一度要求給予一年限期,又指下星期需面對另一案的上訴聆訊,若果上訴失敗須入獄服刑,屆時將未能交罰款。最終陳官先給予他3個月限期,若屆時無法繳清罰款,便須以書信形式通知法庭以作安排。
案件編號:ESFS4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