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7月1日,大批市民在港島一帶抗議《國安法》,灣仔集成中心外有紙箱發生爆炸及冒出白煙,警方事後翻查閉路電視片段,並拘捕兩名男子。其中30歲文員早前承認一項「對公眾造成妨擾」罪,另一名被告、31歲興趣班導師則否認控罪,案件今(10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王興偉指,警方在被告住所和工作地點搜獲的消毒漂白丸和白色粉末等物品,檢驗結果顯示與冒煙紙箱的化學成份有關,肯定被告是化學物品的供應者,加上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與另一被告一同視察環境及觀察街道動靜,裁定二人共同行事並罪成。被告須還柙至7月8日求情及判刑。

被告李浩琛(31歲,興趣班導師)被控一項公眾妨擾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集成中心外,藉在中心外的行人路上非法引致煙霧發放,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方案情指,當日大批人士在灣仔一帶進行未經批准集結,至晚上約7時半,警員9511聽到一聲像爆炸聲的巨響,然後看見灣仔集成中心外有白煙冒出,散發酸性味氣體。爆炸品處理科人員於集成中心外的走火通道口檢取一個紙箱,內有4個膠樽,其中一個已燒焦、一個已變形。

警方翻查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發現首被告原柱健(30歲,文員)曾把一支樽裝物體放入涉案紙箱內,李浩琛則在附近徘徊,二人在「快樂蜂」一同用膳及談話,不時留意外面軒尼詩道情況,之後紙箱發出爆炸及產生白煙。

被告供稱對另一人行為不知情 官不接納

暫委法官王興偉考慮李浩琛的庭上證供,認為他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王官指李與原只見過一次,頂多是泛泛之交,二人在7月1日相約到李的工作地方「睇戲吹水」本身不太可能,亦十分牽強。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李事前在灣仔集成中心外的走火通道徘徊長達3分鐘,李則解釋二人同行至鵝頸橋時,原柱健巧遇朋友故停下交談,並著李先行到麥當勞,稍後才會合,惟李到達時發現集成中心已落閘,故視察走火通道是否能夠進入集成中心內的麥當勞。王官則認為,二人既然原定計劃是前往298電腦商場,而原只比李遲12秒到達集成中心出口處,為何李不直接叫原到298商場會合呢?即使李到達時發現集成中心已落閘,最自然的做法是順道轉往298電腦商場,而非打算循走火通道前往麥當勞,李的說法屬無稽之談。王官續指,更令人生疑的是,李和原曾在集成中心外擦身而過,但二人卻互不相認。

李供稱與原在「快樂蜂」用膳完畢後,原稱「有啲嘢搞」,相約一小時後各自到李的興趣班中心STEM work 會合,又稱對於原放置紙箱的行為不知情,冒煙時不知發生何事。王官則形容此說法令人無法理解,警方於事後上門搜查李的住所,亦發現相關化學物品。

官指住所和興趣班中心搜獲物品明顯屬被告 不信清潔用品之說

被告住所和興趣班中心被搜獲消毒漂白丸、大量白色粉末及工具等物品,辯方稱該些物品是家具清潔用品。王官則指辯方的說法站不住腳,因該些物品均非以一般家居用品的器皿盛載,部份以薯片紙筒或咖啡粉罐盛載,亦非放置在一般家品的擺放位置如廚房和廁所,加上其他搜獲的物品,例如膠喉駁口、針筒和過濾棉等,明顯不是清潔用品所需的附件。王官又指,上述物品在住所哪個位置被發現並不重要,明顯均為李所管有。

官裁定被告與另一人共同行事

王官指,李所管有的物品被驗出的化學成分,包括聚乙二醇、次氯酸鈣和三氯異三聚氰酸,與冒出煙霧的紙箱被驗出的化學物質有關,顯示李浩琛為案中化學物品的供應者,考慮二人不可能事先混合化學物再帶往現場,相信二人是在「快樂蜂」的廁所內進行混合工作。

王官指閉路電視片段充份顯示,二人到達集成中心外後,在走火通道出口進行觀察,之後一同到「快樂蜂」的廁所,然後原柱健返回走火通道出口放下紙箱,二人遂回到「快樂蜂」觀察外面街道情況,乃鐵一般的事實,唯一合理推論是兩名被告共同參與放置煙霧彈的行為。

官指煙霧可造成社會恐慌

對於辯方指稱事件中受影響人士不會太多,王官則認為,雖然受煙霧影響的範圍不大,但事件絕有可能造成社會恐慌,對各人帶來一定程度的心理負擔。他指放置煙霧彈的行為明顯是法律所不容,後果是足以危害公眾的生命、財產、舒適、道德,以及阻礙市民行使權利,縱使李沒有親手放置涉案紙箱,但唯一合理推論是兩名被告共同犯案,故裁定李罪成。

代表李浩琛的大律師指,以「公眾妨擾」罪而言,本案與佔中案的案情可謂「蚊脾與牛脾」,因後者歷時兩個多月,對市民引起不便的幅度較大,冀法庭考慮本案較輕微,能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王官認為本案不適宜判處社服令,只替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至7月8日求情及判刑,其間被告須還柙。

案件編號:DCCC959、9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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