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認去年大圍檢測站縱火囚26月 官批事前徘徊屬有預謀、針對公職人員
【獨媒報導】28歲運輸工去年2月於大圍新翠邨足球場,將一架正著火的垃圾車推進檢測站內,並噴射止汗劑助燃,最終被職員制服。他早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今(1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謝沈智慧批評被告早有預謀,他使用止汗噴霧作助燃劑,案發前到垃圾站徘徊及帶備手套,認為他在防疫檢測站犯案屬「針對公職人員」。謝官另考慮被告干犯本案時同時違反了另一案件的緩刑令,遂加刑2個月,總刑期為26個月。
早前索取精神科報告押後判刑
被告潘海鳴(現28歲,運輸工人)上月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法官謝沈智慧早前聽畢求情後,認為被告數年前嘗試服藥輕生,以及2021年因打針問題襲擊母親院舍職員的事件,均可能與其患思覺失調有關,故索取精神科報告,並押後至今天判刑。
謝官判刑時引述報告內容,提到被告9歲前居住在院舍,在學期間曾經逃學及盜竊。被告近年發現患抑鬱症,並於去年開始有幻聽症狀,但兩份精神科報告均不肯定他是否患有思覺失調。
官批被告在防疫檢測站犯案屬「針對公職人員」
謝官引述案例,列出縱火案多項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是否早有預謀、有否暴力前科及是否在住宅區犯案等等。她認為本案被告顯然是早有預謀,他使用止汗噴霧作助燃劑,案發前到垃圾站徘徊及帶備手套,在防疫檢測站犯案更屬「針對公職人員」。
官指抗疫已艱鉅 被告曾喊示威者常叫口號
辯方求情時提及被告在空曠地方縱火,引起的危險會較封閉環境低;而被告也曾揮手示意其他人離開,減低了他人受傷的可能性。辯方又提到,被告是因其母親2021年在醫院逝世,對防疫措施感到不滿及憤怒才會犯案。
但謝官認為這並非減刑因素,反駁被告說不出不滿什麼防疫政策。她指當時抗疫已十分艱鉅,被告在疫情嚴重的時候於檢測站縱火屬「本末倒置」。她又反駁,被告母親於2021年8月逝世,距離案發時已相隔6個月,沒有證據顯示兩者有關,反而當時被告曾大叫「香港人反抗」,是示威者常叫的口號。
緩刑其間犯案 加刑2月
謝官續考慮被告在襲擊院舍職員一案中獲判緩刑,而本案是在該案緩刑期間干犯,令案情更加嚴重。
她終以3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的精神狀態後下調刑期至3年,再經認罪扣減至24個月監禁。不過被告同時違反了2021年案件的緩刑令,謝官下令該案的2個月刑期與本案分期執行,總刑期26個月。
案情指被告以噴霧增加火勢
案情指,2名採樣站職員目睹被告將一個戶外大型垃圾桶推向採樣亭方向,該垃圾桶內有垃圾燃燒,傳出燒焦氣味。被告其後用一支止汗噴霧劑噴向火種,令火勢變得猛烈,並走到分流站大叫:「走啊,你哋走啊!」,揮手示意其他人離開。
被告之後返回採樣亭後面,再次用噴霧劑噴向火種,並把垃圾桶推向採樣亭方向。當時職員嘗試阻止不果,垃圾桶被推倒在地上,著火的垃圾散落一地,採樣亭後面的一幅帳篷被燒毀。被告最終遭職員制服,他曾掙扎並大叫:「香港人反抗!」
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新芳樓外地下足球場的2019冠狀病毒流動採樣站,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垃圾桶及一副檢測站帳篷,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件編號:DCCC572/2022